根据《中共文山市委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山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文发〔2015〕39号)精神,设立文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文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加挂文山市市政管理局牌子。文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党务、政务工作的协调、督办和对外联系、接待工作;负责局党委、局务会议及各类业务会议的组织安排工作,并监督检查决议事项、领导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负责局机关公文处理、文印、印章管理、文书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负责重要文稿起草及所属部门和单位上报文稿的审核;做好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工作的调查、回复工作;做好新闻宣传、信息化收集、上报工作;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机关行政后勤事务和机关保卫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干部管理工作;组织干部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党群工作。

    贯彻执行财会、审计、物价等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审计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财务管理、经费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二)政策法规督查科

    负责组织起草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和执法文书;组织或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调研;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听证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检查和评议考核工作;负责局机关的法制建设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开展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开展相应业务;做好城管执法法制资料的编发工作;负责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审核、申领、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督查督办及信访、综治维稳工作。

    (三)市政设施管理科

    做好城市规划区市政道路路面、下水道和城市桥梁(涵)、市政排水设施、河堤、挡土墙(含护坡)等市政设施维修管护工作;组织实施市政道路下水管道的清疏和排涝;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区主、次干道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审核、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对存在损坏、被盗的市政设施及时进行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建立本科室业务档案,准确掌握本科室所涉及的业务数据。

    (四)照明灯饰管理科

    负责城市规划区路灯、景观灯、路灯变压器等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发现故障及时修理,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编制城市路灯、景观灯管护年度计划及预算;做好户外灯饰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道路沿街建筑物灯饰、彩灯设置;对户外照明设施工程项目进行审核、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建立本科室业务档案,准确掌握本科室所涉及的业务数据。

    (五)园林绿化管理科

    负责城市规划区公共绿化的养护管理工作,有效防治病虫害,对死亡苗木及时进行补植补种;编制城市园林绿化养护年度计划及预算;对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进行审核、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建立本科室业务档案,准确掌握本科室所涉及的业务数据。

    (六)户外广告管理科

    参与拟订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设施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划、标准;负责核准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地点许可;监督检查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各类店面招牌的规范管理工作。

    (七)燃气管理科

    负责文山市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对燃气经营资质及燃气经营报批手续进行审核;负责全局安全生产工作。

    (八)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科

    负责编制环境综合管理规划和实施计划,并检查监督有关法规条例的执行;受理人民群众关于城市环境卫生方面的投诉,对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动态情况进行全方位监控,及时将存在问题反馈至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提出建议和采取相应整治措施;负责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准运审批;负责拆除、迁移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核准;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量化考评;指导各乡镇编制环境综合管理规划和实施计划,检查监督有关法规条例的执行情况,对乡镇环境卫生、镇容镇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九)城市管理信息服务科

    受理城市管理各类审批手续,解答城市管理各类业务咨询;收集各类城市管理信息,建立城市管理基础档案,负责城市数字化管理工作。

    三、派驻机构

    根据《中共文山市委办公室、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文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办发〔2014〕139号)精神,文山市建立以各街道办事处为城市管理责任主体,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城市管理执法主体的城市管理体系,设置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街道机构3个:

    (一)文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化街道执法队(执法区域:开化街道辖区)

    (二)文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卧龙街道执法队(执法区域:卧龙街道辖区)

    (三)文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新平街道执法队(执法区域:新平街道辖区)

    各街道执法队以文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实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街道双重管理。各街道执法队按照行政区域划分,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城市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负责区域范围内市容市貌管理,组织单位、社区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负责区域范围内洗车场、公厕的规范管理。

    2.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内除大型户外广告外的户外广告及店外招牌、临时占道的审批,并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

    3.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负责区域范围内拆临拆违及小区占用公共区域私搭乱建拆除工作;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行政处罚权:

    (1)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对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权。

    5.负责区域范围内施工工地管理,行使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6.行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即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出借、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仿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7.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行政处罚权:

    (1)违章占道露天经营烧烤、饮食服务店排放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2)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贮存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存入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4)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行政处罚权;

    (6)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行政处罚权;

    (7)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行政处罚权;

    (8)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行政处罚权;

    (9)对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内娱乐活动时,未控制音量,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10)对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限制作业时间,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11)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权;

    (12)对向城市水体和城市下水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等废弃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在集贸市场之外城区道路和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流动兜售经营和不按商业网点规划进入专业市场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房地产管理中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行政处罚权:

    (1)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2)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10.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主要街道设置广告牌、画廊、招牌、橱窗,占用人行道设置报刊亭、电话亭、固定摊点等行为进行查处。

    11.负责对因违章收缴的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工作,并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宣传教育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人员编制:

    文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暂定人员数260名,其中:局机关暂定人员数76名、开化街道执法队暂定人员数79名、卧龙街道执法队暂定人员数55名、新平街道执法队暂定人员数50名。文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即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其他事项: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规定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并追究该机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对在城市管理方面行政审批失当和不作为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有协助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监督和追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