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市有关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起草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规定、办法、措施及行业标准和规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宣传国家、省、州、市有关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3.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市政公用行业规划,负责编制文山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城市管理规划和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文山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市容市貌、临时占道、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审批工作。
5.负责文山市城市规划区城市道路、广场花园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道板、公厕、垃圾中转站、桥涵等)、照明灯饰、园林绿化的维护养护管理,保障市政设施的完好和功能的发挥。
6.负责文山市城市规划区城市道路、照明灯饰、园林绿化、广场花园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及竣工验收。
7.承担市政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养等服务职责;负责对文山市城市规划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和综合执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8.负责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组织协调燃气建设管理工作。
9.参与拟订文山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设施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划、标准;负责核准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地点许可;监督检查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各类店面招牌的规范管理工作。
10.负责制定全市性城市管理综合整治方案,并协调、组织实施全市突击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任务;参与各街道执法队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紧急事件或开展大型市容市貌环境综合整治。
11.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行政应诉、国家赔偿工作。
12.完成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