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研究拟订全市人防建设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抗震恢复建设、建筑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住房制度改革、勘察设计咨询业、风景园林业和建筑市场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进行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上报建设补助资金和市级城镇建设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承担规范全市房地产秩序、监督管理全市房地产市场的职责;规范房地产市场,承担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交易、抵押房屋安全管理和房屋产权产籍工作;负责全市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全市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全市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物业管理、房地产估价、经纪管理、房屋征收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城镇住房建设、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工作;承担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拟订城镇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城镇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做好保障性住房的资产和入住规范化管理指导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四)承担规范全市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组织制定和发布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全市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预算和结算的审查;对造价纠纷进行行政调解。
(五)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加强对建筑业协会(社会团体)的行业指导工作;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执法;拟订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有形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许可、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担保和工程风险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组织或参与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执法责任。
(六)承担指导小城镇和村镇环境治理、指导村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农村住房及农村危房改造的建设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重建)工作。
(七)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全市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编制城乡建设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管理工作,监督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综合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拟订行业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行业职业(从业、执业)标准;指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社团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依法对房产权属进行登记和管理,建立健全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体系;加强对城市房屋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九)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有关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全市防震减灾法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能力;管理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计划;管理重大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组织防震减灾宣传,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教育,提高全民防震减灾意识;依法行政,对违反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十)研究拟订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城市规划区内各社区(村委会)的人防防护类别、防护标准,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防建设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落实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依据国家规定的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的审核和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并参加竣工验收;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并与有关部门共同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十一)负责人防组织指挥工作,组织指导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和战时人口疏散计划及各项保障方案的措施;组织拟订人防通信警报建设,实施人防无线电管理;制定全市人防干部和专业分队人员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本级人防建设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编制全市人防经费预决算并实施监督检查;制定全市人防平战结合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人防平战结合工作;配合城市防卫和要地防空作战,协助有关部门恢复生活秩序。
(十三)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