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关于水利、水电、水土保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市情编制水利、水电、水土保持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负责组织全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主管全市计划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对全市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审批。

    (三)负责全市河道、水库等水工程的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负责实施河道采砂许可,实施水行政规费收缴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调处市境内的水事纠纷,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四)主管全市防汛和抗旱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抢险工作;对河流和重要水利设施的防汛抗旱实施统一调度;负责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五)拟订水务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调节并实施监督;指导水务行业的供水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宏观经济调节意见;监督和管理水利行业的国有资产。

    (六)组织编制并负责审批权属范围内的水工程的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报告;负责水利工程开工审批;贯彻执行水务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七)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河流的治理和开发,办理县级河流流入文山市境段的有关事务;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乡(镇)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护堤护岸林木采伐初审;负责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工程设施审批。

    (八)主管城镇供水、农村供水和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负责全市水务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及水利普查工作;负责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九)主管全市水土保持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全市水土保持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审批建设项目中涉及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竣工验收;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按照国家、省、州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组织拟订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相关政策及配套文件;协调处理在实施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指导、督促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执行情况及各库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登记核实上报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水利科技、教育、宣传和指导工作,负责全市水务队伍建设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