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全市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按照国家和上级审计机关的有关审计法规和工作方针、政策,起草和制定地方性审计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制定全市审计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安排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重点,组织开展行业和重大专项资金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人民政府和州审计局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审计结果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依法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乡(镇)、街道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政府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

    4.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上级授权的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和本市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政府部门管理及其受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上级授权审计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赠款项目和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收支。

    8.对部分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经济行为的绩效进行审计评价。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和省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事项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级驻境外机构财务收支,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九)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市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市审计信息化系统。

    (十)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