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文山市委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山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文发〔2015〕39号)精神,设立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文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加挂文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信息、档案、保密、督办、机要、信访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计算机网络建设和管理;拟订计划财务、资产、票据、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等管理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审上报预算、决算、日常财务报告,承担非税收入收缴及专用票据管理工作,负责物资装备、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防艾、消防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拟订组织人事工作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资福利、干部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管理权限内的干部任免、考核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承办机关扶贫挂钩、联系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普法依法治市工作;负责单位党群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文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或参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草拟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管法制工作相关制度和具体措施、规划、办法;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担行政处罚的事前审查、事后监管、听证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证的管理;负责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核审工作;制定有关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管理行政许可受理工作;组织开展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市政府市民服务热线转办事项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负责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能;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监督食品安全各检验机构切实履行职责;及时上报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整理食品安全信息,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和通报;承担大型活动和重要会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行政审批科
拟订内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具体措施、办法;负责内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工作;负责登记注册内资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指导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工作;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党建工作;承担监督食品流通行政许可、食品生产行政许可、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广告经营许可相关具体工作;承办上级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许可核发中的相关工作;承担机关、事业、社团及其他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工作。
(五)企业监督管理科
负责组织指导对企业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依法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依法开展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信息公示工作;推动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承担与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企业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交换共享的协调联系工作。
(六)市场规范管理科
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组织实施合同监督管理;负责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及动产抵押物登记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及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拟订规范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组织查处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及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和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组织开展有关商品流通、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工作;组织指导消费者联络站和消费者投诉站建设工作。
(八)质量与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
拟订商标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和商标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制;负责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的组织申报和本地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
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规定范围内的广告经营许可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监测各类媒体发布广告情况;组织查处广告违法违章行为。
组织实施质量发展规划,指导全市质量工作;推进实施名牌战略,规范社会质量评价活动;组织开展质量教育培训,总结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和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推行质量责任制度;组织实施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组织协调行业性、专业性质量监督;管理质量仲裁检验工作;承办防伪技术措施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管理工作和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承担质量兴市和文山三七创建全国知名品牌日常工作。
(九)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科
组织开展辖区内食品生产流通环节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工作,监督生产经营者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掌握分析食品生产流通安全形势,参与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负责组织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监督抽验,按上级要求合理安排检验计划,定期分析、通报检验结果;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负责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相关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工作。
(十)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科
组织开展辖区内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掌握分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形势,参与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负责组织食品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抽验,按上级要求合理安排检验计划,定期分析、通报检验结果;配合开展重大活动、会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规范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学生“小饭桌”等小餐饮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相关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工作。
(十一)药品医疗器械监管认证注册科(中药民族药监管科)
负责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许可资料、现场审核工作;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和药品生产、经营及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辖区生产的药品、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医疗机构制剂执行国家和省级标准的监督实施;受委托初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配合国家、省、州做好药品注册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中药材生产和药品生产、经营及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相关工作;负责罂粟壳(配方门市)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的初审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中药、民族药申报及药品委托、受委托生产的初审;负责全市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和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培训工作;负责市、乡镇、村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普及大众安全使用药械常识,配合做好药品、医疗器械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指导辖区内药品电子监管工作;协调开展GSP、GMP认证相关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相关监管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工作。
(十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组织开展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关于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政策措施、应急预案;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规范管理;负责组织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监督抽验,并定期分析、通报检验结果;负责监督实施保健食品标准、技术规范与化妆品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安全评价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监管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工作。
(十三)标准计量认证认可科
组织贯彻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组织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开展工业、服务业和农业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受理市属企业产品(不含食品)标准备案;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承担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标准化发展战略日常工作。
组织贯彻计量法律法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组织管理全市量值传递(溯源)及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进口、销售和使用;组织开展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检验工作,规范市场商品计量行为。
组织实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规章,监督管理全市的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对全市为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鉴定机构以及机动车安全、综合技术性能等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及其监督管理;负责能效标识管理;推动各类管理体系和产品等自愿性认证,组织开展对认证机构和获证单位的监督检查;负责质监科技工作。
(十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组织依法查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违法行为;监督管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按规定权限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工作。
下设机构: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机构规格为副科级。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跨区域及大案、要案的查处;对市场监督管理所不履行执法职责、监管不到位的情况进行督查、通报;统一受理辖区内有关市场监管的投诉、举报,并负责案件的分办、督办、协办等工作;贯彻执行市场监管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组织开展各项市场专项整治和稽查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负责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组织查处违法直销、传销案件;承担协调有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负责各类经济违法重大案件、典型案件查处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负责消费者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和转办;负责举报奖励制度的兑现;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派出机构:
全市3个街道、14个乡(镇)设市场监督管理所,为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机构规格为副科级,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为主,其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奖励等应征求所在街道、乡(镇)的意见。
主要职责:对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负第一责任;负责对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的管理、考核;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员编制:
(一)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42名,其中,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即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二)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核定行政编制12名,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3名,即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股所级3名。
(三)全市3个街道、14个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行政编制108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7名,股所级20名。
1.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化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行政编制17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
2.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行政编制13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
3.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平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行政编制13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
4.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行政编制4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5.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古木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6.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柳井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行政编制4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7.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追栗街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行政编制4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8.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平坝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9.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街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10.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街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11.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马塘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行政编制6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12.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喜古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行政编制4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13.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薄竹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14.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德厚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15.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甸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行政编制4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16.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秉烈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行政编制5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17.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坝心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行政编制4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其他事项:
(一)事业机构
1.原文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的文山市药品不良反应与药物滥用监测中心、文山市食品安全监测与评审中心2个事业单位,整体划入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其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2.原文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的文山市消费者协会办公室,整体划入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承办和处理市消费者协会的日常事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人员编制另行规定。
3.原文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的文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办公室,整体划入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承办和处理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日常事务,其人员编制另行规定。
(二)与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1.文山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社会团体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个体、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两部门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2.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市安监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的质量监督管理。两部门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3.文山市农业和科学技术局负责食用农产品、水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市农业和科学技术局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工作的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文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组织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监督,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抽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将抽验及处置情况报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桶装水的监督和管理;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负责配合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5.文山市工信商务局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有关工作,依法配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市工信商务局负责拟订全市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工信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市工信商务局负责制定全市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6.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筑原材料的监督管理。
7.文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在集贸市场之外城区道路和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流动兜售经营、无照商贩经营、占道经营的监督管理职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负责集贸市场内摆摊设点、流动兜售商贩(包括食品摊贩)无证无照、食品安全等监管职责;负责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主体职责,自律规范场内摊点摆设、车辆停放、划行归类等场地秩序和环境,并督促其履行审查入场者资格责任,实现场内交易规范、合法、有序。两部门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8.文山市公安局负责对涉嫌食品药品等市场违法犯罪案件侦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药品等市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检验、鉴定、认定等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协助。
9.文山市民族宗教局负责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确认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资格,对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环节中不清真行为进行查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监管,协助市民族宗教局处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三)文山市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管理的职责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12号)文件执行。
(四)根据《文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文安发〔2014〕15号)的规定,原文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整体划入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