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制定民政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
(三)负责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承办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和补助工作,依法做好革命烈士和有关人员伤残等级评定的初审上报工作。
(四)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残疾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五)组织和指导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上报并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拟订社会救助规划、配套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生活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等工作;负责全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八)执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承办1984年前原大队离职半脱产干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工作。
(九)负责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指导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承担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十)拟订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赠工作。
(十一)负责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文山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