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国土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符合本市林业发展实际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有关林业法律事务。

    (二)拟订全市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木本油料基地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以及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等森林经营工作和各类林业基地及工程项目建设;指导公益林、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监督林木种子、苗木的生产、经营、选育审定和种质资源管理;承担文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四)指导全市资源林政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和监督木材凭证采伐,木材、竹材凭证运输;组织指导和全面负责全市林地、林权管理;指导、监督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指导林地征占用植被恢复造林工作;负责林业分类经营,森林区划和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

    (五)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乡镇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

    (六)组织、指导全市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鼠害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文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七)指导、监督全市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监测、开发和合理经营利用;指导、监督全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八)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大案件;指导林区治安工作。

    (九)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尤其是木材、竹材生产和经营加工及林产化工、木浆造纸、森林生态旅游、木本油料、木本药材、林木花卉等进行管理。

    (十)负责林业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林业规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十一)组织、指导全市农村改灶节柴、推广使用沼气等农村能源建设工作;推广木材的节约代用。

    (十二)管理林业科技、教育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