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文山市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政策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文山市环境保护规划和功能区划;参与制定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土规划、区域开发规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三)承担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负责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落实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建议,负责编制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职责;对属市级审批权限的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组织对市级有关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查;按照国家和省、州、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全市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有毒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机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管理情况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协调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定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提出国家级和省、州、市级自然保护区新建和调整的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石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牵头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含生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八)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工作。拟定有关规划、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参与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统一发布文山市环境监测信息,及时、准确发布重大环境质量信息,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十)组织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负责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工作。提出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合作的建议,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文山市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的环境保护事务;组织开展市域、区域间的环境保护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二)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方案,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绿色创建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