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一)办事程序
1.项目实施企业提出申请,并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市工信商务局牵头组织发改、国土、规划、环保、水务、林业、交通、安监等相关部门实地进行预选址;
3.项目实施企业到市工信商务局业务科室领填《项目备案申请表》,并到参加选址的单位申办选址意见并盖章;
4.项目实施企业完成相关选址意见申办后,到市工信商务局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二)申报条件
1.符合《2011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规定;
2.符合文山市的总体发展规划。
(三)申报资料(一份)
1.项目备案申请书;
2.签有相关部门意见的《项目备案申请表》;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承诺时限
申办资料齐全,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办事及收费依据
《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办法(试行)》(云政发〔2004〕224号)第一章第二条:“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04年本)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制。”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按照属地原则由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返还
(一)专项基金征收
1.办事程序
①建设单位及个人持建设的相关资料及中标通知书到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信商务局窗口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②建设单位持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到银行缴款,并持银行回执单到工信商局窗口盖章签字登记领取相关表格;
③建设单位及个人持盖章的银行回执单到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2.申报条件
文山市城市规划区内、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所在地的建设项目和工程,应当按照规定预缴专项基金。
3.申报资料(一份)
①缴款通知书;
②建设的相关资料及中标通知书。
4.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专项基金;不能确定建筑面积的建筑工程,按设计所需烧结砖的数量计算,每块预缴0.06元。
6.办事及收费依据
根据《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云财综〔2009〕75号)和《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和使用管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12〕81号)文件精神,文山市从2012年9月1日起向建设单位收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二)专项基金返还
1.办事程序
①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在建筑工程墙体砌完而墙面未抹灰、粉刷前,向市墙改办申请验收墙体,市墙改办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审验、拍照,收集有关资料并进行审查。
②建设单位及个人在主体工程竣工三个月内持:缴款通知书;新墙材退费申报审批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购进具有《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原始凭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专项基金缴讫凭证;建设单位法人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受委托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向专项基金征收办公室申请退款。
2.申报条件
已缴清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通过市墙改办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
3.申报资料(一份)
①缴款通知书;
②新墙材退费申报审批表;
③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④建设工程预、决算书;
⑤购置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及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
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款收据;
⑦建设单位法人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⑧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受委托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6.办事及收费依据
《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和使用管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12〕81号)规定,符合下列规定的:框架结构建筑工程填充墙及其围墙、临时建筑、±0.00以下、室外工程,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砌体结构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市区城市规划区内不低于40%(含40%)、其他区域不低于30%(含30%),达到以上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使用比例,将专项基金一次性清退给建设单位。具体清退数额,按其预缴的全部专项基金乘以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进行计算,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清退或者补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预缴的专项基金不予清退:
①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未达到最低规定比例的(城市规划区不低于40%(含40%)、其他区域不低于30%(含30%);
②内外墙体已抹灰、粉刷而难以查验的;
③主体工程竣工3个月或者主体工程开工5年内不申请清退,且未经市墙改办同意并报市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典当企业的设立初审
(一)办事程序
1.设立申请人向文山市工信商务局提出设立申请;
2.文山市工信商务局对设立申请进行研究;
3.文山市工信商务局依据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4.审核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上报州商务局。
(二)申报条件
1.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2.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三)申报资料(一式四份)
1.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金、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承诺时限
1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办事及收费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第8号令)第一章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第二章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四、拍卖企业的设立初审
(一)办事程序
1.设立申请人向文山市工信商务局提出设立申请;
2.文山市工信商务局对设立申请进行研究;
3.文山市工信商务局依据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4.审核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上报州商务局。
(二)申报条件
1.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5.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6.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三)申报资料(一式四份)
1.设立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股东会决议、拍卖公司章程、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和银行进账单;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房屋租用的有效证明文件;
7.法定代表人简历、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无犯罪记录证明,股东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有效证明文件;
8.拍卖师聘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审批表》、拍卖师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9.从业人员简历表及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核对原件),公司员工花名册。
(四)承诺时限
1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办事及收费依据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第二章第十三条“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
五、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
(一)办事程序
1.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2.向文山市工信商务局提出备案申请;
3.申报材料和证件齐全,文山市工信商务局予以受理,并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审核;
4.审核合格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核发再生资源回收备案证。
(二)申报条件
1.已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部门)注册的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者;
2.符合《2011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3.符合文山市总体发展规划。
(三)申报资料(一式三份)
1.备案申请;
2.《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经营者必须知晓备案登记证明附注的责任条款,并加盖经营者的印章、签字;
7.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承诺时限
1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办事及收费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六、品牌车销售备案
(一)办事程序
1.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2.向文山市工信商务局提出书面备案申请;
3.申报材料齐全,文山市工信商务局予以受理,并据相关法规进行审核;
4.审核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上报州商务局按程序给予备案。
(二)申报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
3.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
4.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5.新开设店铺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三)申报资料(一式四份)
1.设立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小轿车经营权批准文件复印件;
4.汽车供应商出具的《汽车总经销商授权书》、《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复印件;
5.汽车总经销商信息备案登记表、汽车品牌经销商信息备案登记表。
(四)承诺时限
1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办事及收费依据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汽车品牌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汽车品牌销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七、品牌汽车交易市场和汽车品牌4S店初审
(一)办事程序
1.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2.向文山市工信商务局提出书面备案申请;
3.申报材料齐全,文山市工信商务局予以受理,并据相关法规进行审核;
4.审核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上报州商务局按程序给予备案。
(二)申报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
3.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
4.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5.新开设店铺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三)申报资料(一式四份)
1.设立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小轿车经营权批准文件复印件;
4.汽车供应商出具的《汽车总经销商授权书》、《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复印件;
5.汽车总经销商信息备案登记表、汽车品牌经销商信息备案登记表。
(四)承诺时限
1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办事及收费依据
《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我省品牌汽车经销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商市〔2006〕114号)“一、新设立或搬迁的品牌汽车交易市场和汽车品牌4S店要符合所在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未制定商业网点规划的原则上不再设立品牌汽车交易市场和汽车品牌4S店。设立品牌汽车交易市场和汽车品牌4S店,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二)由经营单位提出设立申请和可行性报告及相关文件交属地商务主管部门。(三)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符合汽车行业发展的提出同意设立的意见,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并报省商务厅备案。”
八、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初审
(一)办事程序
1.取得合法资格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向文山市工信商务局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和证件;
2.申请材料齐全,文市工信商务局给予受理,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3.审核合格的,5个工作日内转报州级商务部门办理。
(二)申报条件
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三)申报资料(一式四份)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备案申请书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承诺时限
1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办事及收费依据
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云商市〔2011〕178号)第五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取得合法资格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于2个月内,持有关证照,向所在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九、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一)办事程序
1.企业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和证件;
2.申报材料齐全,文山市工信商务局予以受理,并依据相关法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
(二)申报条件
在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注册的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应向文山市工信商务局办理备案登记。
(三)申报资料(一式三份)
1.备案登记表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办事及收费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11月7日商务部〔2005〕第25号令)第二章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一)办事程序
1.对外贸易经营者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并打印。在打印出的《备案登记表》背面加盖企业公章,法人代表签字;
2.对外贸易经营者按照申报要求,向文山市工信商务局提供相关资料和证件;
3.文山市工信商务局依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资料和证件进行审核;
4.审核合格的,文山市工信商务局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登记。
(二)申报条件
1.符合《对外贸易法》的相关规定;
2.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备案申请;
3.备案申报材料齐全。
(三)申报资料(一份)
1.对外贸易经营者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并打印。在打印出的《备案登记表》背面盖企业公章,法人代表签字;
2.企业法人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经营内容含外贸进出口业务)复印件;未办理三证合一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国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原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交经所在国(地区)合法公证机构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原件);
6.其他:①公司简介;②若是股份公司,需要提供其他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股资分配情况;③经营汽车和摩托车的外贸企业,需提供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证明复印件。
(四)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办事及收费依据
《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主席令第15号)第二章第九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004年6月25日商务部令第14号)第二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十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初审
(一)办事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和证件;
2.申报材料齐全,文山市工信商务局予以受理,并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审核;
3.审核合格的,在1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上报州商务局。
(二)申报条件
符合文山市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
(三)申报资料(一式三份)
1.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拟建设加油站(点)规模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核准文件;
3.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批准证书》;
4.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6.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卖的预先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照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7.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
8.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9.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品经营许可证》;
10.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1.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办事及收费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第23号令)第二章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十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一)办事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和证件;
2.申报材料齐全,文山市工信商务局予以受理,并依据相关法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合格的,在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进行备案。
(二)申报条件
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在文山市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必须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三)申报资料(一式三份)
1.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2.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3.市场计划书;
4.营业执照;
5.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6.特许经营合同;
7.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目录;
8.相关主管部门的批文;
9.特许人承诺;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1.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还需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中国驻当地使馆认证。
(四)承诺时限
1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办事及收费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年12月12日商务部令第5号)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人,都应当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备案(网址为www.mofcom.gov.cn)。”《文山州商务局关于保留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文商发〔2014〕58号)下放县、市。
十三、直销企业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
(一)办事程序
1.直销企业提出产品说明重大变更书面申请;
2.申报材料和证件齐全,文山市工信商务局予以受理,并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审核;
3.审核合格的,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审批手续。
(二)申报条件
1.具备商务部核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2.经核准在开展直销业务;
3.直销产品符合直销产品经营范围;
4.直销产品符合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
(三)申报资料(一式三份)
1.直销企业产品说明重大变更申请书;
2.商务部核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直销企业分支机构营业证书(复印件)、直销服务网点表;
4.直销企业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前后样本;
5.变更后的直销产品符合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的证明材料;
6.其他直销产品说明变更的相关材料(总部设在外省的直销企业出具总部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直销企业产品说明重大变更的函等)。
(四)承诺时限
1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办事及收费依据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八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第十一条“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政发〔2014〕39号)下放县、市。
十四、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一)办事程序
1.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向文山市工信商务局提出鲜茧收购资格认定书面申请;
2.接到经营者申请后,文山市工信商务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收购布局的合理性进行实地考察和审核;
3.考察和审核合格后,文山市工信商务局按程序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逐级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鲜茧收购资格证书》。
(二)申报条件
1.符合当地蚕桑生产发展及茧站布点规划,有稳定的鲜茧茧源;
2.具有与收购能力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3.具备完善、科学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各个工种、工序的工作规范和岗位责任制度等;
4.具有与其承担的鲜茧收购量和茧处理量相配套的收购、检验和贮存场地,收购门市、储存场地和烘茧场地应分别不低于每50公斤鲜茧占地0.2平方米、0.2平方米和0.4平方米;
5.鲜茧收购、检验和烘茧所需的设备齐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运转状况良好,与收购能力相适应,全部设备应在有效使用期内。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认定书面申请;
2.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四)承诺时限
1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办事及收费依据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2006年12月20日商务部第十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条“国家对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必须通过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取得鲜茧收购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具体负责本地区鲜茧收购经营者的资格认定,颁发《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向社会公布,并报商务部备案。”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政发〔2014〕39号)下放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