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市关于城乡规划(含风景名胜区规划)、勘察测绘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城乡规划事业的政策措施、中长期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有关文件;综合协调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编制、调整、修订、论证、审核、报批全市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各类专业(项)规划;负责市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历史文化保护区、旅游景区规划审核、报批;负责指导乡镇及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三)参与全市江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定等。

    (四)承担城乡规划区(含风景名胜区)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方案的论证、审批;负责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发城市、镇“一书三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发乡、村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负责城市雕塑、户外广告的方案审核。

    (五)承担城市规划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对改变土地(含土地出让合同、转让合同)用途进行审核。

    (六)承担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道路、河湖水系工程及给水、排水、通信、燃气、电力等市政工程的规划审批。

    (七)负责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放线、验线、核线;承担城乡规划、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的存档、借阅、保管;承担规划设计资质的备案、管理。

    (八)参与规划区内违法违章建设工程的相关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