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档案局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文山市党委、政府关于档案工作的指示、意见、决定。

    二、制定文山市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档案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召开全市档案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四、对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五、制定全市档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划,组织全市档案业务培训工作。

    六、负责规划和推动全市档案宣传工作,提高社会档案意识和增强法制观念;组织协调全市的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七、负责集中统一管理市直机关单位及乡镇的重要档案资料、电子文件信息,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维护档案的完整,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八、按照《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接收、征集、整理、编目、保管市直机关单位及乡镇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电子文件信息;组织档案技术研究,推进档案信息化进程和现代化建设;采取各种方式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做好档案史料编研,为社会提供服务利用;负责调查、收集、征集散存在社会与文山市有关的档案文件和史料。

    九、对馆藏档案进行规范化整理、科学化管理和安全保管,并对破损档案进行装裱、复制,对馆藏档案进行著录。

    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信息,为文山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十一、完成文山市党委、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