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便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等更好地理解《文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现就《文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情况和主要内容等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
自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已于2014年与公租房并轨运行,现统称公租房)建设以来,文山市逐年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保障了上级政府下达的公租房建设任务的完成,有效改善了城镇部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截至目前,共有6279户住房困难家庭入住公租房。2016年12月我市公布实施经第二次修改的《文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改,按要求放宽准入条件、降低准入门槛、减少审批程序、提高分配效率。但是,从2015年8月至今申请符合条件的户数仅为9030户,而今年上级下达的公租房分配任务为12758套,按目前的情况恐难以完成分配任务。为了确保完成2017年的公租房分配任务,杜绝公租房交付后出现空置的情况,还需对《文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改,更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降低准入门槛,2017年6月,由市住建局(住房管理中心)对《细则》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二、重点难点条款解读
(一)降低门槛、放宽准入条件。
1、将家庭人均月收入由4000元增加至6000元,将新就业无房职工纳入保障范围。将收入条件增至6000元,且不包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这样可以将新参加工作的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纳入保障范围。
2、将“在城区内租住房屋满一年以上”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务工人员修改为“在城区内租住房屋”,也就是农业转移人口和务工人员在城区内租房居住即可申请,缩短期限为一年。
(二)减少申请材料。
将第十条规定的“村委会或社区调查证明”取消。
(三)加大违规处理力度
在第四十三条增加“并将违规情况录入住房保障不良信用记录后向社会公布”内容,将提供虚假材料、违规使用、恶意拖欠租金等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形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四)其他修改内容
1、新增加第八条关于对“文山市城市户籍人员”的定义条款。
2、将第十一条“(六)家庭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在10万元以上的”内容修改为“(六)银行存款在10万元以上,无相应证据证明其家庭困难的”,这样修改后较为合理。
3、在第十八条增加“轮候期间,符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规定的,按规定给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所增加内容是现有的操作,符合有关规定。
4、在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挡,家庭人均月收入4000元—6000元,月租金6元/平方米”内容,与家庭人均月收入的增加对应。
5、将第三十二条“文山市城区范围内的市场租金暂定为每月8元”修改为“每月9元”,符合我市的实际情况。
五、实施期、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的施行日期是2017年8月30日,有效期至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