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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云南省旅游综合监管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年09月19日  作者:  点击数:1次   资料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2017年5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了《云南省旅游综合监管考核考评暂行办法》,2017年6月1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旅游综合监管考核考评暂行办法》(云政办发〔2017〕6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便于全省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暂行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现就相关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直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旅游产业发展,紧紧围绕建设旅游强省总目标,着力推进旅游综合改革发展,加强旅游对外开放与合作,加快重大重点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加大旅游宣传营销,大力整治旅游市场秩序,使云南旅游业保持着持续发展的态势,实现了从旅游资源大省到旅游大省的跨越,成为我省的支柱产业,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随着大众旅游时代的到来,云南旅游行业屡禁不绝的“欺客、宰客”和“经营不合理低价游”等行为,严重影响了旅游市场秩序。省委、省政府决定重拳出击,铁腕治旅,采取史上最严整治措施,力争用一年时间实现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根本性好转,并于2017年3月24日以省人民政府文件印发了《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云政发〔2017〕19号),强势推进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为压实地方政府责任,确保22条整治措施不打折扣落地实施,保证按工作要求每季度对州市旅游综合监管进行量化考评,省政府决定研究出台《云南省旅游综合监管考核考评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考核评价内容及分值(总分100分)

考核评价内容主要有2个大项7个子项11个小项。考核评价总分值100分,计分方式实行扣分制。

第一大项考核评价州市政府监管效能(分值50分),包括五个方面:一是考核评价各州市人民政府落实领导责任和建立综合监管机制情况(分值10分);二是考核评价各州市涉旅有效投诉办理、涉旅有效投诉立案查处、涉旅督办案件办理情况(分值10分);三是考核评价各州市负面舆情管控情况(分值10分);四是考核评价各州市旅游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值10分);五是考核各州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导致旅游市场整治不力,责任不落实,受到上级通报批评、问责等处理情况(分值10分)。

第二大项考核评价各州市游客体验(分值50分),一是考核评价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游客投诉情况和散客对旅游各要素、各环节的投诉情况(分值30分)。二是通过第三方调查,考核评价游客对旅游市场环境、市场秩序、行业服务、投诉处理等方面的满意度(分值20分)。

(二)考核评价方式

1.考核评价方式。由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抽派考核评价组深入各州市,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考核评价工作。游客满意度调查由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开展。

2.考核结果应用。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对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建设和运行不好,游客体验较差的州市,加强督促检查力度。同时,考核结果提交省政府督查室和省监察厅作为全省综合考核评价和问责的依据。

(三)考核评价组织和程序

1.自检自评。各州市根据相关要求在对照本办法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打分项目自评打分,并将自评情况报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调查评分。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考评小组,采取调阅资料、采集数据(各州市、省直相关部门提供)、审计核实、实地查验、专项调查等方式对项目评分,得出分数,提出初步考评意见。

3.综合考评。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评小组的初步考评意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提出考评意见,报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考评结果对全省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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