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市政通〔2017〕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文山市2017年第一批次城镇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土地用途。文山市2017年第一批次城镇建设项目用地。
二、土地征收位置、面积、范围。该项目用地征收土地位于开化街道办事处、卧龙街道办事处、新平街道办事处、东山乡、平坝镇、新街乡、马塘镇、薄竹镇、红甸乡,征收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涉及被征收集体及面积为:
(一)开化街道办事处北桥四队村民小组土地0.93公顷,其中:林地0.0151公顷,其他农用地0.0339公顷,建设用地0.2308公顷,未利用地0.6502公顷;西山社区中寨村民小组土地0.2746公顷(均为建设用地)。
(二)卧龙街道办事处高登社区小以古村民小组土地1.2574公顷,其中:耕地0.2762公顷,园地0.3735公顷,其它农用地0.0477公顷,建设用地0.056公顷;高登社区石灰窑村民小组土地2.0909公顷,其中:耕地0.2787公顷,园地0.7963公顷,其它农用地0.0453公顷建设用地0.9706公顷;攀枝花社区下寨村民小组土地0.7819公顷,其中:园地0.722公顷建设用地0.0599。
(三)新平街道办事处新平坝社区藤子寨村民小组土地1.0748公顷,其中:耕地0.5957公顷,其它农用地0.0693公顷,建设用地0.4098公顷;新平坝社区花庄村民小组土地0.4818公顷(建设用地);里布嘎社区小沟绞村民小组土地1.9076公顷,其中:耕地1.8818公顷,其它农用地0.0258公顷;里布嘎社区小寨村民小组土地0.5970公顷(均为建设用地);里布嘎社区团田村民小组土地1.2565公顷,其中耕地0.1126公顷,建设用地1.1439公顷;里布嘎社区大沟绞村民小组土地0.5772公顷,其中耕地0.5651公顷,建设用地0.0121公顷;新平坝社区大石洞下寨村民小组3.1619公顷,其中耕地1.9189公顷,其它农用地0.155公顷,建设用地0.019公顷,未利用地1.0690公顷;高末社区高末大寨村民小组土地0.7478公顷,其中园地0.7276公顷,其它农用地0.0202公顷;红旗社区庄子田村民小组土地4.4994公顷,其中:耕地1.6225公顷,园地0.6323公顷,园地0.206公顷,其它农用地0.4304公顷,建设用地1.2607公顷,未利用地0.3475公顷。
(四)东山乡前进村委会板板桥村民小组土地1.8278公顷,其中:耕地0.5396公顷,园地0.9237公顷,未利用地0.3645公顷。
(五)平坝镇平坝村委会第五村民小组土地0.1333公顷,其中:耕地0.0267公顷,园地0.1044公顷,其它农用地0.0022公顷;平坝村委会第七村民小组土地0.0068公顷(均为建设用地)
(六)新街乡新街村委会湾子寨村民小组土地0.5633公顷,其中:耕地0.4218公顷,其它农用地0.1415公顷;新街村委会新街村民小组土地0.4816公顷,其中:耕地0.355公顷,其它农用地0.1266公顷。
(七)马塘镇热水村委会黄龙坝村民小组土地0.5684公顷,其中:耕地0.183公顷,园地0.3702公顷,其它农用地0.0152公顷;马塘村委会所树革村民小组土地2.0109公顷,其中:耕地1.3463公顷,林地0.4184公顷,其它农用地0.1735公顷,建设用地0.0326公顷,未利用地0.0401公顷;马塘村委会马塘第三、第四、第五 村民小组土地1.3698公顷,其中:耕地1.2341公顷,其它农用地0.1357公顷。
(八)薄竹镇老回龙村委会大寨村民小组土地0.1687公顷,其中:耕地0.1439公顷,其它农用地0.0248公顷。
(九)红甸乡红甸村委会红甸二队村民小组土地0.3983公顷,其中:耕地0.355公顷,其它农用地0.0293公顷,建设用地0.014公顷。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规定测算,该项目用地位置涉及1个区片综合地价和2个统一年产值标准地价(二类区和三类区)范围,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测算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为:
(一)区片价范围土地。按122.67万元/公顷补偿。
(二)二类区补偿标准。水田和园地按2.3205万元/公顷补偿,补偿倍数为19倍,旱地按2.3205万元/公顷,补偿倍数为16倍,其它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参照旱地标准补偿,林地和未利用地按照旱地标准一半补偿。
(三)三类区补偿标准。水田和园地按1.9065万元/公顷补偿,补偿倍数为19倍,旱地按1.9065万元/公顷,补偿倍数为16倍,其它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参照旱地标准补偿,林地和未利用地按照旱地标准一半补偿。
四、土地征收安置途径。本项目征地以货币形式安置被征地农业人口。
五、公告之后,凡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的青苗和乱搭滥建的地上附着物,在实物清点时一律不予确认,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规违法行为。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文山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将涉及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变更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七、登记时间。2017年12月20日至2017年12月27日;复核时间: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1月5日。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并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注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特此通告
文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