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以云国土资复〔2016〕48号文件批准征收集体土地24.1692公顷,现将有关征地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用途:文山市2015年第十一批城镇建设用地。
二、土地征收位置、面积、范围:该项目用地征收土地位于马塘镇,征收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涉及被征收集体及面积为:
马塘镇干塘子村委会白革龙村民小组土地4.563公顷,其中:耕地3.8832公顷、其它农用地0.6706公顷、未利用地0.0092公顷;夹马石村民小组土地19.6062公顷,其中:耕地9.9743公顷、其它农用地1.7427公顷、建设用地5.3959公顷、未利用地2.4933公顷。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规定测算,该项目用地位置属统一年产值标准地价范围(二类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测算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为:二类区旱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按37.128万元/公顷补偿,未利用地18.564万元/公顷补偿。
四、土地征收安置途径:本项目征地以货币形式安置被征地农业人口。
五、公告之后,凡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的青苗和乱搭滥建的地上附着物,在实物清点时一律不予确认,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规违法行为。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文山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将涉及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变更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七、登记时间:2016年4月26日至2016年5月3日;复核时间:2016年5月3日至2016年5月10日。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并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注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特此公告
文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