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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14日  作者:  点击数:136次   资料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市政办发〔2017〕38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文山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3日    

 

文山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016—2020年)

为适应文山市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分工合作,竞争有序,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实现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卫生资源利用率。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及《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市情概况。文山市位于云南省东南部,北回归线横穿市境,东北部与砚山县接壤,南部与马关县毗邻,东南部与西畴县相接,西部与红河州蒙自市连接,并与屏边县一河相隔。全市国土总面积2977.19平方公里,辖7乡7镇3个街道137个村委会(社区),居住着汉、壮、苗、彝、回、傣等10余种民族,2015年全市总人口49.54万人。2015年末,地方财政总收入完成32.1亿元,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078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484元,市级财政投入卫生事业经费40296万元。

(二)现有医疗卫生资源概况

1.医疗机构。2015年底,全市有医疗卫生机构270所,市属医疗卫生机构有市医院、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皮肤病防治站各1所。乡镇卫生院14所(其中中心卫生院5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所,社区卫生服务站10所,村卫生室130所,民营医院13家,诊所79家;计生服务机构、医务室及其他有18所。

城区州属医疗机构有文山州医院(三个病区)、文山州中医院、文山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文山州妇幼保健院、文山州皮肤病防治研究所4所。

2.人力资源。全市卫生技术人员1313人,每千人拥有卫技人员2.68人,高级职称55人,中级职称300人,执业医师670人,执业助理医师201人,注册护士1817人,平均每千人口执业医师1.37人、助理医师0.41人,每千人口注册护士3.7人。全市共有乡村医生354人。

3.床位及医疗服务。全市核定病床1761张,每千人拥有床位数3.6张。其中市级1106张,乡镇卫生院655张。2015年,全市总诊疗人次783599人次,其中市级综合医院诊疗275905人次,卫生院诊疗507694人次;入院病人49484人次,平均开放病床1961张,病床使用率为92%;出院者平均住院日6天。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已逐步取代传染性疾病成为影响我市居民健康的主要原因,高血压、糖尿病等已成为多发疾病。

2.意外伤害和死亡人数逐年上升。交通发达、工业化进程加快,人口流动大、安全隐患多,使意外伤害和死亡数量增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特大安全事故导致的群死群伤时有发生,成为影响居民健康的重要因素。

3.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城乡之间、市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之间的配置不尽合理。

4.医疗资源的配置与医疗服务需求不相匹配,优质医疗资源总量偏小,农村医疗服务能力亟待提高,医疗保健服务在总体上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健康状况出发,以全市区域内居民和流动人口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通过政策引导,合理配置和利用医疗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改善和加强其综合服务能力,避免医疗资源配置的重叠或遗缺。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设置和布局,建立适应文山市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的、功能和结构更趋合理的医疗服务体系。实现医疗服务供给和需求的动态平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保健需求,实现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从全市医疗供需实际出发,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以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为重点,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构建新型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内涵建设,通过市场监管和有序竞争,优化卫生服务的布局、结构和功能,引导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保证城乡居民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整体效益原则。医疗机构设置应符合全市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中医中药等各项卫计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卫计系统的整体功能,提高医疗预防保健网的整体效益。

(三)可及性和有序竞争原则。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并保持一定距离,既方便群众就医,又避免医疗市场的无序竞争。

(四)政府主导、市场配置相结合原则。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适度放开医疗市场,按本地医疗需求,允许社会资本依法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管理和服务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到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投资办医,改善医疗服务条件。

(五)中西医并重原则。在西医合理配置的前提下,保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及资源配置。

(六)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为重点原则。通过整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为城市社区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卫生服务。

四、医疗机构设置目标与布局

根据城市、乡镇、行政村的人口密度和自然村庄分布,确定社会办医、个体行医机构的设置数。

(一)目标

严格执行《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执业医师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把好从医人员准入关。市级医院培养学科带头人,形成梯队合理、组合优良的卫生技术队伍;乡镇卫生院完善功能,提高整体素质,满足农村卫生和服务的需求;社会举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逐步形成以公办医疗机构为主导、公办与民营医疗机构相互补充、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良性互动局面。民营医疗机构完善从业人员资质,规范执业行为。

到2020年,力争做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镇,大病不出市,彻底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除州属医疗机构外)开放病床数控制在2000张以内,合理利用卫生资源,提高病床使用率;市级医院应增加满足住院需求的专科床位;提高乡镇卫生院病床使用率。

(二)医疗机构设置

到2020年,全市设置公立医疗机构为:二级综合医院2所,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1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所,皮肤病防治站1所,乡镇卫生院14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所、社区卫生服务站20所,村卫生室130所;拟新建交流合作防治康复中心、中医医院、民族医医院、传染病医院、康复医院、精神康复指导中心各1所。鼓励民营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支持通过股权、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社会办医开办费和发展资金,鼓励自建房、自购房设置医疗机构,自建房或自购房产新办医疗机构的,如在选址上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冲突的可适当放宽条件。医疗机构之间应间隔一定的距离(医院之间至少间隔500米;诊所、门诊部之前应间隔300米;执业地址变更的可将间隔距离放宽到原址周围100米范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行政区划在本社区区域内)。

1.综合医院设置:设2所二级综合医院,即现有的文山市人民医院和正在建设的文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市医院和市二院作为医疗、教学、科研中心,应在综合发展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传染科、中医科等建设。“十三五”期间市财政投入资金,实施市人民医院普阳路院区改造建设;新建科研楼、核医学及妇儿科住院楼新建项目。到2020年,达到三级医院标准。

2.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设1所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即文山市妇幼保健院,到2020年,完成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产儿病区建设。

3.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1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即现有的文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4.皮肤病防治站:设皮肤病防治站1所,即文山市皮肤病防治站,到2020年争取上级资金完成皮防站业务用房建设。

5.交流合作防治康复中心:设文山市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地方病交流合作防治康复中心,拟选址在合理设置范围内。

6.中医医院:新建文山市中医医院1所,拟选址在合理设置范围内。

7.民族医院:新建文山民族医院1所,拟选址在合理设置范围内。

8.康复医院:新建文山市康复医院1所。拟选址在合理设置范围内。

9.精神康复机构:新建文山市精神康复指导中心1所,拟选址在合理设置范围内。

10.传染病医院:新建文山市传染病医院1所,拟选址在合理设置范围内。

11.乡镇卫生院设置:每个乡镇设1所卫生院,共14所。加强乡镇卫生院的服务功能建设,通过实施国债项目,加大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到2020年全市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达到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建立健全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加强乡镇卫生院技术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医技水平,满足当地群众基本医疗及预防保健服务需求。到2020年,完成古木镇中心卫生院改扩建项目建设、德厚镇中心卫生院新病区建设并投入使用,马塘、古木、德厚、平坝4个中心卫生院通过改扩建力争达到二级医院标准。

1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设7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20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坚持政府主导和公益性质原则,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政府举办,按照3-10万居民或每个街道办事处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到2020年,增设3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即马塘镇工业园区社区卫生服区中心、文山市职教园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三七产业园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到2020年文山市共设置20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到2020年,在现有基础上增设9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分别为开化街道办事处的北桥、铜厂、振华、梁子、大兴、干河社区卫生服务站;卧龙街道办事处的高登、大以古、白沙坡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站设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70%居民从住所步行15分钟以上和辐射半径1.5公里以外)的区域,人口相对集中达0.6-1.2万人左右的,根据居民医疗服务需求可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站主要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延伸举办。同时鼓励符合准入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整合资源,申请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优先鼓励城区具备条件的村卫生室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站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13.村卫生室设置:村卫生室由集体举办,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村卫生室,距行政村1500米以上的按自然村的分布情况可适当增设村卫生室。一级以上医院、卫生院及其门诊部分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和城区居委会,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其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由卫生院承担。具体设置情况见附表1。

14.民营医疗机构设置: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社会办医准入制度,放宽举办主体条件要求。进一步放宽招商引资设立医院的范围,按照逐步放开、风险可控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举办儿童医院、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机构或向医院集团化发展。

(1)民营医院设置。到2020年,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举办投资规模在2000万至3000万元的综合医院2所和专科医院3所。

(2)民营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大力扶持中医、民族医药发展,引进民营资本举办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各1所。积极发展中医类别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医院,鼓励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

(3)诊所和门诊部设置。城市主要以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适当增设普通门诊。普通诊所、门诊选址需避开主城区,设在新建小区和城乡结合部。鼓励设置口腔、医学美容等专科类别的诊所、门诊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卫生事业是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对发展基本医疗服务负有重要责任。一方面要通过科学设置机构,健全保障制度、提高服务能力,向全体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另一方面要通过规范医疗市场来鼓励各级医院在不同层面开展竞争,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提高效率。建立健全卫生事业财政保障体系,加大对医疗卫生的投入,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落实对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补助政策,支持医疗机构履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促使医疗机构进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二)深入改革,健全机制,全面强化卫计行业管理。卫计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对区域内的医疗卫计资源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调配、统一监督和统一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功能与任务,按社会需求控制和调整机构规模,规定服务内容,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建立和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合理引导病人树立“小病在社区、大病去医院”的就医理念,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在保障医疗安全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医,形成私立医院与公立医院公平竞争的格局。卫计行政部门对社会和个人举办的医疗机构要严格规范与审核,加强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推动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支持和鼓励有关协会、学会在职责范围内对非公立医疗机构进行行业指导,加强行业自律,维护非公立医疗机构合法权益。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成立独立的行业协会。引导医疗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三)加大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一是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范围。对各类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方面给予同等对待。卫计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服务水平为核心,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管。同时,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经营性质等方面的监管作用,建立统一立体的监管体系,实现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监管的制度化、常态化,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二是切实维护医疗秩序。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管理体系,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发生重特大医患纠纷时,卫计部门要协调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积极指导和支持其依法依规处置,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良好的诊疗秩序。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执业保险。

六、相关说明

(一)本《规划》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本《规划》实施前,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核准的地点、按照批准的内容继续设置医疗机构;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以在登记的执业地点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二)本《规划》与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云南省行政规章相抵触的,以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为准,并将根据相关规定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三)本《规划》将根据我市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医疗卫生资源的状况,由文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适时进行修订。

(四)自本《规划》执行之日起,凡“新、改、扩”建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必须符合本《规划》的规定。

(五)本《规划》由文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2016—2020年公立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表

单位:所

设置地点

名称

城市

街镇

市人民医院

1

1

市第二人民医院

1

1

市疾控中心

1

1

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1

1

市皮肤病防治站

1

1

文山市中医医院

1

1

文山市民族医院

1

1

文山市传染病医院

1

1

文山市康复医院

1

1

文山市精神康复指导中心

1

1

文山市麻风病、艾滋病、地方病交流合作防治康复中心

1

1

乡镇卫生院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4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26

1

27

村卫生室

9

12

7

5

14

10

4

13

6

8

5

9

7

4

130

总计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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