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及企事业单位:
经文山市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文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行动计划(2017-2020)》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文山市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11月16日
文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行动计划
(2017—2020年)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河湖库渠管理保护所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强化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落实,根据《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行动计划(2017~2020)》《文山州河道管理条例》和《文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市河湖库渠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库渠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全市河湖库渠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库渠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为把文山市打造成为面向东南亚开放的前沿、连接珠三角的节点和滇东南区域中心城市,建设民族团结进步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示范区,滇桂黔石漠化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与全国全省全州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水安全保障。
二、主要目标
(一)全面落实河长制
2017年,全面构建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河长制体系。2018年,建立市级河长“一河一策”方案和“一河一档”动态管控台账。开展督查考核工作,实现河长制工作全覆盖。2019年,全面完成“一河一策”方案和“一河一档”动态管控方案编制,全面推进河湖库渠治、管、保工作。2020年,基本实现全市河湖库渠“水清、河畅、岸绿”目标。
(二)有效保护水资源
全面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和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四项制度和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到2020年,全市年用水总量控制在2.27亿立方米以内。着力加强监督考核,进一步落实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严格入河、入库排污口监督管理,开展入河、入库排污口调查,核定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明确功能区的允许纳污总量。
(三)确权划定水域岸线
严格河湖库渠水域生态空间管控,推进河湖库渠管理范围划界确权。到2020年,完成主要河湖库渠管理范围的划界;制定水域岸线保护利用管理规划,科学划分岸线功能区;严格控制水面率,实行水域占补平衡;重要饮用水源地和重要河湖库渠水域岸线得到有效管控。
(四)强化防治水污染
全面落实《文山市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到2020年,纳入市级河长制管理的河库水质达到Ⅲ类标准、城区饮用水水质达Ⅱ类标准,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75%以上,城区集中式饮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100%,乡镇(街道)以上集中式饮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80%以上,纳入国家考核的地表水优良水体比例提升到75%以上,自然湿地面积保护率达50%以上。
(五)大力治理水环境
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得到阶段性改善。市境主干河流盘龙河、那么果河优良水体水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城镇供水水源水质全面达标,水源地得到有效保护。主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体系基本建立。
(六)加快水生态修复
到2020年,主要河湖库渠水生态系统得到基本保护,河湖库渠水量得到基本保证;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得到有效保护;受损的重要地表水和地下水生态系统得到初步修复,水生态恶化的趋势得到遏制。全市自然湿地面积保护率达到50%,自然湿地总面积不低于 800公顷,退化湿地修复面积超过10公顷。全市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175平方公里。
(七)全面执法监管
加大河湖库渠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与司法衔接机制。加强环保、水政等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建立水政与环保联合执法机制。建立河湖库渠日常监管巡查机制,实行河湖库渠动态监管。
三、主要工作
(一)水资源保护行动计划
1.落实双控制度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文山州“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方案》《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乡镇(街道)为单元全面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刚性约束,到2020年,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动态评价、监测和预警机制。全面执行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估制度,强化取水许可管理。2018年,完成文山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水价机制,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推进依法征收、应收尽收。落实《文山州水资源红黄绿分区管理办法(试行)》,推进文山市水功能区水资源红区治理修复。推进水资源功能管控机制建设,加强水资源优化配置和统一调度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市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完善市水资源管理系统平台建设,到2020年,基本建立水资源监控体系、统一调度体系。(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局、环保局、林业、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农科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及各乡镇(街道)配合开展)
2.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文政发〔2015〕23号)及《文山州节水型建设“十三五”规划》。强化行业用水监管,建立重点取用水户监控名录。住建部门牵头负责推进城镇节水、农业部门牵头负责推进农业节水、工信部门牵头负责推进工业节水、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牵头负责推进公共机构节水,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节水型企业、单位、社区建设,开展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到2020年,文山市级机关建成节水型单位比例达到60%,新增农田高效节水灌溉面积3万亩。(市水务局、住建局、农科局、工信商务局、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按照职责分别牵头,市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林业局、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乡镇(街道)配合开展)
3.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推进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落实《云南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文山州地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及分阶段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范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管理、审批,排污总量超控制指标、水质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限制审批设置入河排污口。推进主要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全面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到2020年,全市重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5%。(市水务局、环保局按照职责分别牵头,市住建局,发改局、工信商务局、农科局、卫计局、林业局及各乡镇(街道)配合开展)
4.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推进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取水许可管理,加强地下水取水专项执法检查和综合整治。2018年制定专项计划,组织开展地下水取水许可专项执法检查,封停违规地下水开采。推进地下水取水机井的清理、监管工作。到2020年,全面关闭未经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完成对报废的矿井、钻井、取水井实施封井回填。实施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在“十三五”期间实现对重点区域地下水动态有效监测。(市国土资源局、水务局按照职责分别牵头,市环保局、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及各乡镇(街道)配合开展)
(二)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行动计划
5.推进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推进河湖库渠管理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明确管理界线,严格涉河湖库渠活动的社会管理。2017年,完成市级划界确权河湖名录。2018年,完成暮底河岸线规划试点工作。2019-2020年,完成河湖库渠名录内河湖库渠的划界工作,并进一步完成确权登记。严格控制水面率,制定逐年水面率控制指标,实行“水面率”检查考核机制。(市水务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林业局、交通运输局及各乡镇(街道)配合开展)
6.加强水域岸线分区管理。按州、市两级推进重要江河水域岸线保护利用管理规划编制。2017年,确定水域岸线保护利用管理规划名录。2018年,启动水域岸线保护利用管理规划工作。2019年完成全市水域岸线保护利用管理规划制定工作,科学划分岸线功能区,明确划定岸线保护和利用区域。2020年基本划定全市主要河湖库渠的岸线保护区,岸线保护得到全面落实。(市水务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财政局、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林业局、交通运输局及乡镇(街道)配合开展)
7.推进河道采砂规范管理。根据《文山州河道管理条例》,加强对非法采砂行为的查处,恢复河湖库渠的自我净化功能。2018年,文山市编制主要河道采砂专项管理规划。2019年,违法违规河道采砂行为得到持续巩固。到2020年,全市所有河道采砂实现规范化管理。(市水务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及各乡镇(街道)负责落实)
(三)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8.加强重点区域污染防治。按照城乡统筹、水陆共治原则,全面落实《文山市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加强重要区域工业污染源的控制,系统推进重要江河湖库水污染防治,全面推进城市“五治三改一拆一增”、工业节能减排行动计划,大幅削减城镇工业污染负荷。加强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的盘龙河、暮底河等重点流域的污染治理,适时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开展提升良好水体水质工作,全面提升优良水体比例。实施不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加大入湖河流污染负荷削减,统筹水资源调配、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修复,促进流域水质持续好转。(市环保局、住建局、工信商务局按照职责分别牵头,市发改局、水务局、财政局、林业局、农科局及各乡镇(街道)配合开展)
9.强化湖泊保护与治理。落实"一湖一策",对水质优良的河流坚持“预防为主、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以环境承载力为约束,突出流域管控与生态系统恢复,维护生态系统稳定健康。对生态脆弱的河湖划定保护范围、水源涵养区,建湿地、拦沙坝、生态护坡等,全面保护与修复生态系统。(市环保局、水务局按照职责分别牵头,市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农科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及各乡镇(街道)配合开展)
10.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全面取缔全市“十小”企业(“十小”企业包括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10个行业企业),加快完成工业重点行业专项整治,全面按计划完成造纸、氮肥、印染、制药等工业行业的生产技术清洁化改造,按期完成全市工业聚集区水污染集中治理计划。完成现有工业集聚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和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市环保局、工信商务局按照职责分别牵头,市农科局、住建局及各乡镇(街道)配合开展)
11.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推进合流制排水系统改造。规范污泥、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理不达标的污泥禁止进入耕地,取缔非法污泥堆放。到2020年,文山市城区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文山城区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5%以上。(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发改局、工信商务局、农科局、水务局及各乡镇(街道)配合开展)
12.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全面落实《文山市进一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五年行动计划》,加快推进农村“七改三清”行动。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鼓励和支持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推进水产健康、集约化养殖。加快推进高效灌溉节水工程建设,调整种植结构,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大测土配方施肥和绿色防控力度,降低化肥、农药粗放利用,加强中型灌区取水、用水、退水监控。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9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肥料、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50%以上。(市农科局、住建局、环保局、水务局按照职责分别牵头,市发改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工信商务局、林业局及各乡镇(街道)配合开展)
13.加强水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制定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全面实施水污染排放许可。2018年,完成全市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的建档立卡工作,制订入河排污口整改方案,推进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并将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管列入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河长履职巡查的重点内容。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加强许可证管理,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落实按证排污责任。依法查处无证排污、超证排污等行为。(市环保局、水务局、住建局、工信商务局按照职责分别牵头,各乡镇(街道)配合开展)
(四)水环境治理行动计划
14.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建设。落实《文山州清洁水源行动方案》,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分级管理保护,编制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全面取缔违规建筑和排污口,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2019年底,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完成防护隔离。对供水人口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实行编码管理,推进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设立水源保护区标志、推进水源环境监管及综合整治,提升水质监测及检测能力,防范水源环境风险等方面规范建设。到2020年,全市饮用水水源管理保护“四到位”:水源地保护机构和人员到位,警示标牌、分界牌和隔离措施到位、备用水源和应急管理预案到位、水质监测和信息共享公开到位。基本构建全市饮用水源安全保障体系。(市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卫计局按照职责分别牵头,市发改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及各乡镇(街道)配合开展)
15.加强河湖库渠水环境综合整治。加快推进河湖库渠水系连通工作建设,提升城镇河湖库渠生态环境补水能力,加强河湖绿道、景观绿带、闸坝改造、堤防景观环境改造等工程建设,开展河湖水环境综合治理,落实日常保洁和管护责任,推进以河湖或水利工程为依托的国家水利风景区创建,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市水务局、环保局、住建局、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别牵头,市发改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文广体旅局、卫计局及各乡镇(街道)配合开展)
16.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制定总体整治计划,按《文山市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要求,排查公布的黑臭水体名单,明确责任人和达标期限,加大治理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治理情况,建立长效机制,开展水体日常维护与监管工作。2017年,文山市城区河道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水务局、农科局及各乡镇(街道)配合开展)
17.开展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推进清洁水源、清洁家园、清洁田园行动,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按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有齐全的设施设备、有成熟的治理技术、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长效的资金保障、有完善的监管制度的“五有”要求,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重点村庄污水治理工作,推进生态健康养殖、生态养殖和种植结构调整,开展河湖库渠清淤疏浚。到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70%以上;基本实现乡镇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市住建局、农科局、环保局按照职责分别牵头,市水务局、卫计局及各乡镇(街道)配合开展)
(五)水生态修复行动计划
18.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稳步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塘还湖,恢复河湖库渠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大河湖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加强区域、水资源配置和调度管理,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推行绿色小水电创建工作,维护河湖健康生态。推进生态脆弱河湖和地区水生态修复。落实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水生态监测能力建设。(市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别牵头,市发改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文广体旅局及各乡镇(街道)配合开展)
19.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在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建立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渔业资源主要生长繁育区建立水产种植资源保护区,加强对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的环境保护。加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力度,大力发展“人放天养”增殖渔业,实施“以鱼控藻、以鱼净水”生物治理,恢复渔业种群资源。严格执行禁渔制度,加大对“绝户网”等非法捕捞的打击力度,建立捕捞量和渔船数量‘‘双控”制度和外来物种防控机制,严格涉渔工程水生生物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生态补偿制度,努力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市农科局牵头,市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及各乡镇(街道)配合开展)
20.开展河湖健康评估。2018年年底完成河湖库渠健康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和全市开展河湖健康名录的编制。到2020年完成全市乡镇(街道)级及以上河(库)长负责的河湖库渠健康评估工作。开展河湖库渠生态功能维护、河湖库渠生态系统修复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研究工作。(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财政局、农科局、林业局及各乡镇(街道)配合开展)
21.加强高原湿地保护与恢复。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公园和湿地类型的自然保护区为重点,积极争取实施中央财政林业发展改革中的湿地补贴项目,加强湿地保护,修复退化湿地,逐步扩大湿地面积,改善湿地生态结构与功能。(市林业局牵头,市环保局、水务局、农科局、发改局、财政局及各乡镇(街道)配合开展)
22.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以流域为单元的跨乡镇(街道)水生态补偿机制研究。推进协商平台建设,引导和鼓励开发地区、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上游与下游通过自愿协商建立横向补偿关系,采取资金补助、对口协作、产业转移等多种形式实施横向生态补偿,到2020年,部分重要水源地和河湖建立水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生态补偿资金使用、项目建设等补偿措施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市环保局、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别牵头,市发改局、水务局、农科局、林业局及各乡镇(街道)配合开展)
23.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整治。进一步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争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率达到100%,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力度,大力推进坡耕地、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治理,加快推进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全面开展水土流失监测。到2020年,全市完成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75平方公里。争取实现生产建设项目“天地一体化”动态监测。(市水务局、发改局按照职责分别牵头,市环保局、财政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及各乡镇(街道)配合开展)
(六)加强执法监管行动计划
24.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及时制定水利工程、河道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定,进一步落实《文山市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制度。(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政府法制办及各乡镇(街道)配合开展)
25.加大河湖库渠管理保护监督力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河湖库渠违法行为。开展河湖库渠“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倾倒废弃物以及电、毒、炸鱼等破坏河湖库渠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市水务局、环保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农科局按照职责分别牵头,市公安局、工信商务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及各乡镇(街道)配合开展)
26.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结合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环保、水政等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制度及案件移送有关规定。统筹水务、环保、农科、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涉及河湖库渠保护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水问题较突出的河湖库渠,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市水务局、环保局按照职责分别牵头,市农科局、公安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及各乡镇(街道)配合开展)
27.建立河湖库渠日常监督巡查制度。落实河湖库渠管理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经费和设备,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河湖库渠督察巡视,2017年,出台《文山市河(库)长巡查制度》,细化巡查职责、内容、频次、要求、奖惩等;建立村小组护河员制度,加强河湖库渠水域巡查保洁及堤防工程维修养护。2018年,文山市研究编制河湖库渠动态监管系统建设规划,2019年,建立河湖库渠动态监管系统,实行河湖库渠动态监管。(市水务局牵头,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科局、林业局及各乡镇(街道)配合开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28.建立河长制领导小组和河长制办公室。成立市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河长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书记担任,第一副组长由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市委专职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水务、环保的副市长担任。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农科局、水务局、林业局、文广体旅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设立市河长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务局局长兼任,在市河道管理中心加挂市河长制办公室牌子,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成立河长制领导小组。2017年10月完成两级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建设工作。(市委办、政府办、市河长办按照职责分别牵头,各乡镇(街道)配合开展)
29.落实各级总河长及河长。建立“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河(库)长管理及责任体系,分级设立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总督察长、副总督察长、河(库)长;设立乡镇(街道)级总河长、副总河长、督察长、河(库)长;设立村(社区)级河(库)长、副河(库)长和村小组巡查员。市级总河长由市委书记担任,副总河长由市长担任,总督察长由市委副书记担任,副总督察长由人大主任和政协主席担任,全市重点河流、水库由市级领导分别担任市级河(库)长;乡镇(街道)级总河长由党(工)委书记担任,副总河长由乡(镇)长、主任担任,督察长由党(工)委副书记或人大主席担任,各乡镇(街道)重点河流、水库由乡镇(街道)领导分别担任乡镇(街道)级河(库)长;河流所经和水库、坝塘所在行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分别担任村级河(库)长、副河(库)长(“一肩桃”的由副主任担任副河(库)长);河流所经和水库、坝塘所在村小组主要负责人担任村小组巡查员。2017年,三级河(库)长全部到位。(市河长办牵头、各乡镇(街道)配合开展)
(二)强化制度保障
30.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市级总河长是全市所有河库管理和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河长是直接责任人,协助总河长工作。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指挥、统筹、组织、指导、督促全市河长制各项工作,督导市级河(库)长、下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库)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承担总协调、总调度职责。每年市级河(库)长巡河不少于6次。乡镇(街道)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分别是辖区内河库管理和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辖区内河库日常管护工作,落实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总督察长、副总督察长、河(库)长交办事项,督导村(社区)级河(库)长、村小组巡查员履行职责。每年乡镇(街道)级河(库)长巡河不少于12次。村(社区)级河(库)长、副河(库)长作为所在村委会(社区)责任河库的具体负责人,负责落实上级总河长、副总河长、督察长、河(库)长交办事项,负责组织各村小组开展村域内河库水环境治理、日常保洁及排水排污巡查、报告等工作。村(社区)级河(库)长要做到巡查日常化、经常化。(市河长办牵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街道)配合开展)
31.明确河长会议职责。2017年10月,建立市、乡镇(街道)级河长制会议制度,明确河长会议职责。2018年规范河长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河湖库渠管理保护、推行河长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重大事项。研究制定河长制相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协调有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衔接与实施,组织开展综合考核工作,协调处理部门之间、乡镇(街道)之间有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大争议。(市河长办牵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街道)配合开展)
32.明确成员单位职责。按照全面推行河长制的主要目标任务,分工细化市、乡镇(街道)级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推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市河长办牵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开展)
33.明确河长办职责。市河长办(市水务局)是全市河长制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牵头推进河长制具体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考核督导、文件起草等,负责完成领导小组和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总督察长、副总督察长、河(库)长安排的工作任务。(市河长办牵头开展)
34.建立健全工作制度。2017年11月,全市基本建立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配套制度体系,包括建立河长会议、信息共享、信息报送、工作督察、考核问责和激励、验收等6项制度,根据工作要求其他相关配套制度陆续出台。(市河长办牵头开展)
(三)强化技术支撑
35.建立分级管理名录。2017年10月中旬完成全市河湖库渠调查和名录的编制工作。按照河湖库渠的自然属性、生态环境状况、存在问题及跨乡镇(街道)、村(社区)行政区域等情况,结合两级河长制工作方案明确的河(库)长,建立河湖库渠分级管理名录,明确各级河(库)长的责任范围,推进河湖库渠的分级管理。(市河长办牵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街道)配合开展)
36.推进“一河一策”“一河一档”工作。2017年,启动暮底河流域(含暮底河水库)“一河一策”方案编制试点。2018年,建立市级河长“一河一策”方案和“一河一档”动态管控台账。2019年,全面完成“一河一策”方案和“一河一档”动态管控方案。按河湖库渠实际状况,统筹上下游、左右岸,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分级分类对河流(河段)、湖泊、水库、渠道编制“一河一策”方案;自下而上地采集各级河(库)长信息及管理责任基础数据,动态掌握各级河流湖泊现状、保护治理情况,建设河湖库渠动态管控及“一河一档”台账。按照分级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推进全市河湖库渠“一河一策”和“一河一档”的编制工作,理清问题清单,明确河长联系单位、成员单位职责,制定行动目标,落实责任分工,明确治、管、保措施,积极为各级河(库)长服务。(市河长办牵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街道)配合开展)
37.建立监测与信息支撑体系。2018年建立市级监测评价体系,加强河湖库渠跨界断面、主要交汇处和重要水功能区、入河湖库渠排污口等重点水域的水量水质水环境监测,加强全市水环境监测中心建设,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水质水量监测和评价,建立水质恶化倒查机制。2018年建立全市河湖库渠管理大数据信息平台、河湖库渠管理信息系统、河湖库渠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平台、河(库)长即时通信平台,加强河湖库渠水域环境动态监管。(市水务局、农科局、环保局按照职责分别牵头,市发改局、财政局、工信商务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林业局、卫计局、交通运输局及各乡镇(街道)配合开展)
(四)确保资金投入
38.保障项目经费。通过积极向上级汇报争取支持,同时整合各部门河湖库渠治理保护项目资金,加大对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河湖库渠管理保护监管等工作的支持力度,切实保障河湖库渠巡查、堤防维修、保洁管养等工作经费和建设项目资金。(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局、水务局、环保局及各乡镇(街道)配合开展)
39.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拓宽投融资渠道,形成公共财政投入、社会融资、贴息贷款等多元化投资格局,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局、水务局、环保局配合开展)
40.落实河长办工作经费。建立长效、稳定投入机制,将河长制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保障市级河长制办公室组织推进技术支撑、巡查、督察、监测、培训等工作经费。(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局、水务局、环保局配合开展)
(五)强化考核激励
41.建立两级督查。在2017年9月,全面建立市、乡镇(街道)两级督察体系,总督察、副总督察协助总河长、副总河长对河长制工作情况和河(库)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督导。2018年11月,市委、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建立河长制工作推进督导检查机制,全面加强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要求积极推进河长制有关工作。各级督查机构,要制定年度督查计划,每年对重点河湖库渠或群众反映问题多的河湖库渠,开展全面督查一年不少于一次。对推进不力的,由各级河长办提出督查建议,开展专项督查,实行执纪问责。(市河长办牵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开展)
42.推进责任考核。根据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分年度、分阶段制定考核方案,2018年开始,按不同河湖库渠,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实行奖励问责,实行财政补助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并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考核办法,报市委、政府或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完成河长制工作考核。(市河长办牵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开展)
43.推行激励问责。2017年,全市全面建立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河长制激励问责机制,对成绩突出的河(库)长及党委、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失职失责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即:一次落实不到位,对责任人进行戒勉谈话;两次落实不到位,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全市通报批评;三次落实不到位,直接责令责任人引咎辞职。按照市级河长制考核办法,从2017年开始,对各乡镇(街道)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考核,推进激励问责制度,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河长办按照职责分别牵头,各乡镇(街道)配合开展)
(六)强化宣传监督
44.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深入释疑解惑,广泛宣传引导,在全社会加强生态文明和河湖库渠保护管理教育,不断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保护河湖库渠的良好氛围。2017年,各级宣传部门要完成河长制工作宣传方案的制定。(市河长办、教育局按照职责分别牵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街道)配合开展)
45.建立河长公示牌。2017年,在河湖库渠重要位置竖牌立碑,设置警示标志,设立河(库)长公示牌,公布标明河(库)长姓名、职务、职责,河湖库渠概况、管护目标、河段范围和联系方式,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市河长办牵头,各乡镇(街道)配合开展)
46.推进公众参与。大力推进河湖库渠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健全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对涉及群众用水利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及时发布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决策透明度。(市水务局、环保局按照职责分别牵头,市河长办配合开展)
47.落实社会监督。建立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告河(库)长名单,在河湖库渠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库渠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市河长办牵头,市水务局、环保局及各乡镇(街道)配合开展)
附件:文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级河(库)长联系单位职责
附件
文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级河(库)长联系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体旅局:负责做好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市发改局:负责指导河库水环境治理涉及项目的前期工作,并负责相应治理项目审批等。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加强对涉嫌水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配合市农科局打击在全市河库内设置拦河渔具、围网养殖、电鱼、炸鱼、毒鱼等违法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河长制所需要资金政策,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市国土局:负责指导、监督河库管理范围内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对涉河涉库违章建筑占地行为进行联合督查等。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参与、指导、监督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水污染源执法监管,负责断面水质的监测和评价等。
市规划局:按照国家河库保护相关条例,认真规划城市建设,同时指导好乡镇、乡村规划。从源头上保护好水资源。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职能范围内污水处理管网、建设垃圾处理、排水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面负责清理盘龙河文山城区段两侧道路垃圾、污泥、杂草等,负责配合对规划区内涉河涉库违章建筑进行联合查处等。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重点流域保护区域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等。
市农科局:负责制止打击在全市河库内设置拦河渔具、围网养殖、电鱼、炸鱼、毒鱼等违法行为。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实施全市河库综合整治、日常保洁,负责查处非法取水和涉河涉库违法行为,承担市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等。
市林业局:负责指导、监督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水土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建设,负责河库周围的绿化造林和湿地修复工作。
市级河(库)长联系部门的职责:研究相应河湖库渠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协助联系的河(库)长巡河,督导相应河湖库渠开展河长制的相关工作,在河(库)长的授权下,可以召开河(库)长会议,协调解决上级督导督查、河(库)长巡河、群众举报、社会舆论等发现的相关问题。组织对相应河湖库渠乡镇(街道)级河(库)长进行考核问责;完成联系河(库)长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