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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2018年度春节食品安全预警通告

文市食安委通告〔2018〕1号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31日  作者:  点击数:68次   资料来源:

2018年春节即将来临,节日食品消费进入旺季,各类聚餐活动增多,为了保障广大群众在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文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发布食品安全预警通告,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一、选购安全放心食品。在选购食品时,要选购新鲜食物,不要购买不新鲜的水果、蔬菜和水产品以及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家禽、家畜;购买熟食卤味、儿童食品、酒水饮料,要选择证照齐全的正规店;购买定型包装食品,应查看定型包装食品袋上是否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并保存好购物发票等消费凭证。

二、保证就餐安全放心。消费者就餐时要慎重选择就餐场所,尽量选择环境整洁、信誉度高,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餐饮单位;居家饮食一定要注意生、熟分开,避免生、熟食品交叉污染,烹饪食品应烧熟煮透且食品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建议不食用各种凉拌菜、卤水产品和容易导致身体不适的饭菜;不食用未煮熟的四季豆、野生菌类、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避免节日暴饮暴食,饮酒要适量。

机关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婚丧宴席和会议聚餐等集体用餐单位,使用的食品原料、烹饪加工方法、餐饮环境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严禁使用毒性中药材等有毒原料加工食物,严禁食用未煮熟的四季豆、扁豆、发芽土豆等原料加工食物,严禁食堂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三、加大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监管力度。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云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规定,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组织对农村集体聚餐进行现场食品安全技术指导。凡涉及50人以上集体聚餐活动的,应及时申报备案,认真填报《云南省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登记表》。

重点对农村集体聚餐加工场所的周边环境、卫生条件、食材采购、索证索票、厨师健康状况、冷藏设施、餐饮具洗消、用水等进行监督检查,严禁采购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严禁采购和使用亚硝酸盐等,对采购外卖熟食必须查验熟食制作时间、保存条件等,包装运输要符合卫生要求,食用装盘前应重新回炉加工烧熟煮透,拼制装盘要注意规范操作,严格防止交叉污染。

四、预防含毒性中药饮片的药膳中毒。文山市部份群众、餐馆有在食品中添加草乌等药物进补的习惯。乌头碱类药物如草乌、附片等,均含有乌头类生物碱,对心脏毒性大,用量过大可导致心肌麻痹而死亡。文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提醒广大群众要慎用乌头碱类药物。严禁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食堂、各类群体宴席聚餐加工制作食品时添加草乌等药物,严禁聚众或集体食用加有草乌等药物的食品。

五、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不加工使用来历不明的食物原辅料;不使用腐败变质、有毒有害、超过保质期限等不符合安全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不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滥用食品添加剂;要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规范食品贮存、加工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食品留样等;食品生产加工从业人员应加强健康管理,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六、健全监测体系。各乡(镇、街道)、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健全监测体系,严格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加强协作,增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处置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预防食物中毒的知识,提高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文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提醒广大群众,一旦发生食物中毒,要立即到附近的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不要乱服药物,以免延误病情;同时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并予以保存,以备检验;在治疗急救病人的同时要保护好现场,以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查处食物中毒事件。医疗机构要做好食物中毒应急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在积极抢救中毒病人的同时,应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各乡(镇、街道)、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食物中毒报告制度,若发生中毒事件,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电话:0876-2612170)、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电话:0876-2182845)和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电话:0876-2616639)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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