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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县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16年06月08日  作者:  点击数:89次   资料来源:

 

文山县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自然灾害等级划分

2.1  特大自然灾害(Ⅰ)

2.2  重大自然灾害(Ⅱ)

2.3  较大自然灾害(Ⅲ)

2.4  一般自然灾害(Ⅳ)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指挥机构

3.2  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3.3  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各工作组职责

应急准备

4.1  预警准备

4.2  物资准备

4.3  资金准备

应急响应

5.1  灾情报告

5.2  灾民转移安置

5.3  预案启动后的响应

应急救灾经费和物资保障

奖惩

其他事项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生效时间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县应对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抗灾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文山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救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发生在我县辖区内的洪涝、冰雹、大风、雪灾、雷击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自然灾害等级划分

自然灾害等级划分为Ⅳ级。

2.1  特大自然灾害(Ⅰ)

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

(1)灾区死亡人数50人以上(含失踪);

(2)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

(3)倒塌房屋2万间以上,损坏房屋5万间以上。

2.2  重大自然灾害(Ⅱ)

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中后果的:

(1)灾区死亡人数10—50人(含失踪)

(2)紧急转移安置3—5万人;

(3)倒塌房屋1—2万间,损坏房屋3—5万间。

2.3  较大自然灾害(Ⅲ)

一次性灾害过程损失小于上述两款所述情况,因灾死亡人员5—10人的。

2.4  一般自然灾害(Ⅳ)

一次性灾害造成的损失较小,因灾死亡人员5人以下的。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抗灾救灾工作。

组  长:县人民政府县长

常务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民政局局长

成员:县发展改革局、经济商务局、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卫生局、审计局、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红十字会、气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山电信公司等部门(团体)领导和驻文部队领导组成。

3.2  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救助保障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负责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对抗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指示。

(2)迅速了解、收集、汇总、评估和上报灾情,代县人民政府草拟救灾方面的各类文稿。

(3)负责协调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调运和供应,保障灾民基本生活,指导救灾工作有序开展。

(4)负责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信息发布。

(5)完成县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相关任务。

3.3  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各工作组职责

县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成立若干工作组,明确组成人员,明确工作职责,本预案启动,立即按职责开展工作。

(1)抢险救灾和灾民安置组

县民政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经济商务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水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红十字会,文山电信公司,县消防大队、武警文山县中队等有关部门(团体)和驻文部队参加。

主要职责:紧急组织力量第一时间抢救群众生命财产,及时转移安置灾民;紧急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及安排抢险应急资金;紧急组织抢修受损的重要水利、电力、交通、通信、学校校舍等设施和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以及危房抢险排险。

(2)查灾核灾组

县民政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经济商务局、教育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了解、收集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派人员到灾区实地查灾核灾,收集、核实、上报灾情数据;共同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

(3)医疗卫生组

县卫生局牵头,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防疫站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治疗和转运伤病员;实施灾区疫情监测,开展饮用水、食品卫生监督、检测;组织开展健康教育、环境消毒和爱国卫生运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向抗灾救灾领导小组提出灾区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需求计划;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应急接种工作。

(4)安全保卫组

县公安局牵头,县消防大队、武警文山县中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督促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交通秩序,稳定社会秩序;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电力、通信、新闻等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视情况在灾区实施交通管制或军事管制,打击盗窃、抢劫以及哄抢抗灾、救灾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境外敌对势力、间谍情报机关及境外其别有用心的组织或个人插手、利用重特大自然灾害进行宣传、炒作及渗透等破坏活动。

(5)新闻宣传组

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广播电视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农业局、水务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宣传和报道抗灾救灾情况,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州、县的有关规定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负责回答国内外有关灾情的询问。灾情的宣传报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州、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6)接收捐赠组

县民政局牵头,县财政局、商务局,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团体)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灾情需要,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援助资金、物资的接收管理和安排。县财政局、经济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涉外、涉台救灾捐赠接收工作。

(7)监察组

县监察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民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对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履行抗灾救灾职责、工作效能以及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纪违规人员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应急准备

4.1  预警准备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灾情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不断完善预案和预警机制,切实做好灾害的预警工作。制定危险地段群众转移路线和安置地点的应急预案,有计划地组织基础设施恢复和抢救、转移安置等工作模拟演练。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自然灾害,县气象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要严密监测并及时预报,建立和完善灾害预警系统,落实防范措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

4.2  物资准备

逐步推进县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调运、使用制度,以实现就地就近物资调运及保障。各级救灾物资储备中心要备足各类救灾物资。救灾物资的使用,根据灾情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调拨和安排。县有关部门应当掌握各乡(镇)卫生院、病床、常用药品、可动用医疗及疾病预防控制队伍人员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协调好应急通信设备、应急供电设备及应急交通工具的紧急调用。

4.3  资金准备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财政部门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以及救灾仓库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和救灾物资管理调运经费。在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人民政府的预备费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应急响应

5.1  灾情报告

灾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迅速作出反应,统一指挥行政区域内的救灾工作,按程序启动本级救灾应急预案,迅速调查核实灾情,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报告制度的规定,将灾害发展情况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5.2  灾民转移安置

重特大自然灾害对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进行转移安置。转移安置工作由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一般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帐篷等方式就近安置。由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发出转移安置通知或进行动员,安排运输力量,按照指定的路线进行转移,保障转移安置灾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转移安置地及灾区的社会稳定。同时,防止灾区发生次生灾害。

5.3  预案启动后的响应

县内发生自然灾害后,由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根据受灾情况启动本预案,并作出相应的应急响应:

5.3.1  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1)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县级有关部门及驻文解放军、武警部队迅速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指导、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以县委、县人民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4)县长立即率工作组赶赴重灾区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5)迅速向州委、州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上级支援。

(6)组织有关部门迅速下拨救灾应急款,安排救灾物资,保障灾民基本生活,保证灾区社会稳定。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对外通报灾情,并呼吁社会各界进行救灾捐赠和国际援助。

5.3.2  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1)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召集有关部门听取灾情汇报,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县级有关部门及驻文解放军、武警部队迅速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指导、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率工作组赶赴重灾区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4)迅速向州委、州人民政府及州民政局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上级支援。

(5)组织有关部门迅速下拨救灾应急款、物,切实做好救助灾民工作。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对外通报灾情,并呼吁社会各界进行救灾捐赠和国际援助。

5.3.3  较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1)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召集有关部门听取灾情汇报,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组织县级有关部门紧急行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商请驻文解放军、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3)常务副县长或分管民政工作副县长率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慰问受灾群众,帮助指导抢险救灾工作。

(4)迅速向州委、州人民政府及州民政局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上级支援。

(5)组织有关部门迅速下拨救灾应急款、物,切实做好救助灾民工作。

(6)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有关部门对外通报灾情。

5.3.4  一般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1)组织县级有关部门紧急行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率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慰问受灾群众,帮助指导抢险救灾工作。并召集有关部门听取灾情汇报,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3)迅速向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汇报灾情及救灾情况,视情形及时向州委、州人民政府及州民政局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

(4)组织有关部门视灾情迅速下拨救灾应急款、物,切实做好救助灾民工作。

应急救灾经费和物资保障

6.1  县民政局应会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根据灾区损失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救灾款分配方案,迅速下拨救灾应急经费,督促检查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工作。

6.2  对重、特大自然灾害,县人民政府视灾情和灾区财力状况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县级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提出的紧急支援项目,尽力筹措资金和物资支援灾区。

6.3  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必须按规定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重点使用。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救灾经费及物资的管理和监督,防止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奖惩

7.1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1)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2)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表现突出的;

(3)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4)提出重大建议使救灾救助工作水平显著提高的;

(5)在抗灾救灾工作的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7.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2)在抢险救灾中,组织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3)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4)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5)在抢险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事项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县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要制定本乡(镇)、本部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5负责解释。

8.3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文山县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文山县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文山县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自然灾害等级划分

2.1  特大自然灾害(Ⅰ)

2.2  重大自然灾害(Ⅱ)

2.3  较大自然灾害(Ⅲ)

2.4  一般自然灾害(Ⅳ)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指挥机构

3.2  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3.3  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各工作组职责

应急准备

4.1  预警准备

4.2  物资准备

4.3  资金准备

应急响应

5.1  灾情报告

5.2  灾民转移安置

5.3  预案启动后的响应

应急救灾经费和物资保障

奖惩

其他事项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生效时间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县应对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抗灾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文山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救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发生在我县辖区内的洪涝、冰雹、大风、雪灾、雷击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自然灾害等级划分

自然灾害等级划分为Ⅳ级。

2.1  特大自然灾害(Ⅰ)

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

(1)灾区死亡人数50人以上(含失踪);

(2)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

(3)倒塌房屋2万间以上,损坏房屋5万间以上。

2.2  重大自然灾害(Ⅱ)

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中后果的:

(1)灾区死亡人数10—50人(含失踪)

(2)紧急转移安置3—5万人;

(3)倒塌房屋1—2万间,损坏房屋3—5万间。

2.3  较大自然灾害(Ⅲ)

一次性灾害过程损失小于上述两款所述情况,因灾死亡人员5—10人的。

2.4  一般自然灾害(Ⅳ)

一次性灾害造成的损失较小,因灾死亡人员5人以下的。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抗灾救灾工作。

组  长:县人民政府县长

常务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民政局局长

成员:县发展改革局、经济商务局、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卫生局、审计局、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红十字会、气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山电信公司等部门(团体)领导和驻文部队领导组成。

3.2  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救助保障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负责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对抗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指示。

(2)迅速了解、收集、汇总、评估和上报灾情,代县人民政府草拟救灾方面的各类文稿。

(3)负责协调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调运和供应,保障灾民基本生活,指导救灾工作有序开展。

(4)负责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信息发布。

(5)完成县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相关任务。

3.3  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各工作组职责

县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成立若干工作组,明确组成人员,明确工作职责,本预案启动,立即按职责开展工作。

(1)抢险救灾和灾民安置组

县民政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经济商务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水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红十字会,文山电信公司,县消防大队、武警文山县中队等有关部门(团体)和驻文部队参加。

主要职责:紧急组织力量第一时间抢救群众生命财产,及时转移安置灾民;紧急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及安排抢险应急资金;紧急组织抢修受损的重要水利、电力、交通、通信、学校校舍等设施和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以及危房抢险排险。

(2)查灾核灾组

县民政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经济商务局、教育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了解、收集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派人员到灾区实地查灾核灾,收集、核实、上报灾情数据;共同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

(3)医疗卫生组

县卫生局牵头,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防疫站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治疗和转运伤病员;实施灾区疫情监测,开展饮用水、食品卫生监督、检测;组织开展健康教育、环境消毒和爱国卫生运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向抗灾救灾领导小组提出灾区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需求计划;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应急接种工作。

(4)安全保卫组

县公安局牵头,县消防大队、武警文山县中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督促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交通秩序,稳定社会秩序;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电力、通信、新闻等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视情况在灾区实施交通管制或军事管制,打击盗窃、抢劫以及哄抢抗灾、救灾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境外敌对势力、间谍情报机关及境外其别有用心的组织或个人插手、利用重特大自然灾害进行宣传、炒作及渗透等破坏活动。

(5)新闻宣传组

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广播电视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农业局、水务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宣传和报道抗灾救灾情况,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州、县的有关规定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负责回答国内外有关灾情的询问。灾情的宣传报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州、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6)接收捐赠组

县民政局牵头,县财政局、商务局,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团体)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灾情需要,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援助资金、物资的接收管理和安排。县财政局、经济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涉外、涉台救灾捐赠接收工作。

(7)监察组

县监察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民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对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履行抗灾救灾职责、工作效能以及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纪违规人员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应急准备

4.1  预警准备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灾情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不断完善预案和预警机制,切实做好灾害的预警工作。制定危险地段群众转移路线和安置地点的应急预案,有计划地组织基础设施恢复和抢救、转移安置等工作模拟演练。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自然灾害,县气象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要严密监测并及时预报,建立和完善灾害预警系统,落实防范措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

4.2  物资准备

逐步推进县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调运、使用制度,以实现就地就近物资调运及保障。各级救灾物资储备中心要备足各类救灾物资。救灾物资的使用,根据灾情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调拨和安排。县有关部门应当掌握各乡(镇)卫生院、病床、常用药品、可动用医疗及疾病预防控制队伍人员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协调好应急通信设备、应急供电设备及应急交通工具的紧急调用。

4.3  资金准备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财政部门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以及救灾仓库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和救灾物资管理调运经费。在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人民政府的预备费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应急响应

5.1  灾情报告

灾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迅速作出反应,统一指挥行政区域内的救灾工作,按程序启动本级救灾应急预案,迅速调查核实灾情,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报告制度的规定,将灾害发展情况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5.2  灾民转移安置

重特大自然灾害对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进行转移安置。转移安置工作由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一般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帐篷等方式就近安置。由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发出转移安置通知或进行动员,安排运输力量,按照指定的路线进行转移,保障转移安置灾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转移安置地及灾区的社会稳定。同时,防止灾区发生次生灾害。

5.3  预案启动后的响应

县内发生自然灾害后,由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根据受灾情况启动本预案,并作出相应的应急响应:

5.3.1  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1)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县级有关部门及驻文解放军、武警部队迅速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指导、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以县委、县人民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4)县长立即率工作组赶赴重灾区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5)迅速向州委、州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上级支援。

(6)组织有关部门迅速下拨救灾应急款,安排救灾物资,保障灾民基本生活,保证灾区社会稳定。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对外通报灾情,并呼吁社会各界进行救灾捐赠和国际援助。

5.3.2  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1)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召集有关部门听取灾情汇报,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县级有关部门及驻文解放军、武警部队迅速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指导、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率工作组赶赴重灾区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4)迅速向州委、州人民政府及州民政局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上级支援。

(5)组织有关部门迅速下拨救灾应急款、物,切实做好救助灾民工作。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对外通报灾情,并呼吁社会各界进行救灾捐赠和国际援助。

5.3.3  较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1)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召集有关部门听取灾情汇报,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组织县级有关部门紧急行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商请驻文解放军、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3)常务副县长或分管民政工作副县长率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慰问受灾群众,帮助指导抢险救灾工作。

(4)迅速向州委、州人民政府及州民政局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上级支援。

(5)组织有关部门迅速下拨救灾应急款、物,切实做好救助灾民工作。

(6)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有关部门对外通报灾情。

5.3.4  一般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1)组织县级有关部门紧急行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率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慰问受灾群众,帮助指导抢险救灾工作。并召集有关部门听取灾情汇报,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3)迅速向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汇报灾情及救灾情况,视情形及时向州委、州人民政府及州民政局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

(4)组织有关部门视灾情迅速下拨救灾应急款、物,切实做好救助灾民工作。

应急救灾经费和物资保障

6.1  县民政局应会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根据灾区损失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救灾款分配方案,迅速下拨救灾应急经费,督促检查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工作。

6.2  对重、特大自然灾害,县人民政府视灾情和灾区财力状况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县级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提出的紧急支援项目,尽力筹措资金和物资支援灾区。

6.3  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必须按规定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重点使用。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救灾经费及物资的管理和监督,防止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奖惩

7.1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1)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2)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表现突出的;

(3)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4)提出重大建议使救灾救助工作水平显著提高的;

(5)在抗灾救灾工作的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7.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2)在抢险救灾中,组织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3)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4)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5)在抢险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事项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县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要制定本乡(镇)、本部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5负责解释。

8.3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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