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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文市政办发〔2017〕7号

 发布日期:2017年01月11日  作者:  点击数:71次   资料来源: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文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0日

 

 

文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启动标准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2.1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2.2 应急救援办事机构

2.3 市安委会工作职责

2.4 市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2.5 指挥机构下属工作职责

2.6 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3.2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与预案启动程序

4.1 分级响应标准

4.2 分级响应

4.3 预案启动程序

5 应急行动

5.1 预案启动

5.2 应急行动

5.3 应急处置现场指挥

6 应急终止

6.1 应急终止条件

6.2 应急终止的程序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理

7.2 保险

7.3 事故调查及总结

8 保障措施

8.1 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8.2 救援队伍保障

8.3 通信和信息保障

8.4 资金物资保障

8.5 宣传、培训和演练

8.6 监督检查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9.2 奖励与责任追究

9.3 其它事项

10 附件

 

文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程序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云南省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办法》、《文山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及因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分为以下类型:

(1)工矿商贸和建设、建筑施工领域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道路交通事故灾难。

(3)火灾事故灾难。

( 4 )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燃气经营中的各类事故灾难。

(5)特种设备事故灾难。

(6)农业水利设施事故灾难。

(7)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造成的事故灾难。

1.4 启动标准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本预案:

(1)一次性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性事故灾难及较大以上事故灾难。

(2)超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跨乡镇行政区域和跨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认为需要启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发生较大涉险事故时{较大涉险事故是指: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500人以上的事故;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5)大型集会和游园活动中造成的踩踏事件等。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保障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以救援受伤人员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人员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由市安委会统一指挥、协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机制。

(3)专业管理,部门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专业管理和指挥、协调作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业、本系统事故灾难的救援实施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搞好配合,并服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4)常备不懈,平战结合。本预案涉及的市级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各自的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部门预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市级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监察)、主管部门要作好风险评估、物质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要建立本系统(行业)重特大事故预防、预警机制,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5)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当地人民政府应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各职能部门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应抄报上级主管部门,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内的各类应急救援资源应服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指挥和调度。

2 应急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2.1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市安委会为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指挥长由市长(市安委会主任)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市安委会副主任)担任,市安监、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农科、工信商务、国土、财政、民政、人社、工会、卫计、市场监督管理、监察、发改、审计、园区、环保、文广体旅、气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专职副指挥长,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成员。总指挥部下设现场指挥部(含专家技术人员)、抢险救援工作组、通信信息工作组、医疗卫生工作组、环境保护工作组、治安交通工作组、资金物资保障工作组、新闻宣传工作组、善后处理工作组。现场指挥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各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各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工作人员由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人员组成。

2.2 应急救援办事机构

市安委会是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下设应急救援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应急救援办公室联系电话:0876—2185845。

2.3 市安委会工作职责

(1)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2)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驻文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3)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4)负责督办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各项指示、批示和重大决策。

2.4 市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编制和修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提出是否启动预案的建议;

(2)负责各类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承担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指导各单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及演练;

(3)监督、指导、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相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和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预案开展工作;

(4)负责重要信息的接报、传达,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州安监局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5 指挥机构下属各工作组职责

2.5.1 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由发生事故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和进入事故现场的市级各工作组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担任。具体职责是:

(1)分析事故发展的趋势和可能性,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并统一领导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救援队伍开展施救工作;

(3)组织受安全威胁的人员紧急疏散;

(4)控制事故的扩大和蔓延;

(5)组织人员保护重要设备、设施和物资安全;

(6)确定并设置危险警戒线;

(7)向指挥部及时报告现场抢险救援情况;

(8)联络、协调各工作组的工作;

(9)完成总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2.5.2 抢险救援工作组

抢险救援工作组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驻文部队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可吸收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组长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具体职责是:

(1)负责执行抢险救援方案,参与抢险救援工作重大疑难问题解决方案的研究;

(2)组织落实抢险救援队伍和抢险救援设备物资;

(3)协助现场指挥组组织遇险人员紧急疏散。

2.5.3 通信信息工作组

通信信息工作组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通信信息管理部门组成,具体职责是:

(1)保障指挥部与各工作组的通信畅通;

(2)收集现场抢险救援信息,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3)建立应急处置情况动态通报制度,及时向各组通报情况;

(4)收集社会各界对事故及处置情况的反映;

(5)传达上级领导的批示、指示。

2.5.4 医疗卫生工作组

医疗卫生工作组由市卫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具体职责是:

(1)组织医务人员对伤病员进行医疗救治;

(2)对遇难者进行死亡鉴定;

(3)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理;

(4)向指挥部提供伤亡情况报告。

2.5.5 环境保护工作组

环境保护工作组由市环境保护局和气象局组成。主要职现是:

(1)监测大气、水资源等环境污染情况。

(2)负责协调组织对环境污染的处理。

(3)向市政府总指挥长和现场指挥部提供环境污染及处置报告。

2.5.6 治安交通工作组

治安交通工作组由市公安局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和需要可吸收相关部门参加。具体职责是:

(1)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2)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

(3)负责有关人员的安全保卫;

(4)依法处理涉嫌犯罪人员;

(5)守护押运救援物资、资金和设备。

2.5.7 资金物资保障工作组

资金物资保障工作组由市财政局、民政局、交运局、运管局和事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组成,具体职责是:

(1)负责紧急调用物资和调拨资金的落实。

(2)负责救援设施、设备、场地的征用及其补偿。

(3)负责受理社会捐助等事项。

(4)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单位承担,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2.5.8 新闻宣传工作组

新闻宣传工作组由市委宣传部召集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组成。具体职责是:

(1)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

(2)协助牵头处置事故灾难的职能部门拟定新闻发布内容,报市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审定。

(3)负责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4)负责新闻记者的接待和采访工作。

2.5.9 善后处理工作组

善后处理工作组由市人社局、民政局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 。具体职责是:

(1)指导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稳定工作;

(2)指导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赔付工作;

(3)指导事故财产损失的赔付工作;

(4)负责接待上访人员;

(5)指导事故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2.5.10 督查巡视组

督查巡视组由市政府办牵头,监察局、总工会、公安局、人社局、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具体职责是:

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和市级有关部门履行应急工作职责、工作效能以及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违规人员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2.6 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1)市安监局: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救援的组织协调;负责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各类事故灾难信息的接报、传达和统计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大型群众性活动等事故灾难现场救援的组织协调;负责协助安监、环保等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其他事故灾难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护以及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前期调查取证工作。

(3)市住建局:负责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饰装修,各类事故灾难救援的应急协调。

(4)城管执法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燃气生产经营使用的各类事故灾难救援的组织协调。

(5)市交运局:负责公路工程事故灾难救援的组织协调。

(6)市农科局:负责农业机械事故灾难救援的组织协调。

(7)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灾难救援的组织协调。

(8)市工信商务局:负责煤矿事故灾难救援的组织协调。

(9)市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中通信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10)市卫生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11)市环保局:负责事故灾难环境污染的监测、监控、调查取证及有关信息上报工作。

(12)市水务局:负责水库及水利工程建设等领域内事故灾难救援的组织协调。

(13)市人社局:负责已参加工伤保险伤亡人员的医疗赔偿、工伤康复、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14)市财政局:负责按有关规定,提供财政资金保障。

(1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治药品组织协调。

(16)驻文部队:参与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

(17)市文广体旅局:负责组织实施事故灾难新闻发布工作。

(18)市气象局:负责对气象情况进行预测,及时提供气象信息。

(19)市民政局:负责群众转移安置和善后处置工作。

(20)有关保险公司:负责投保范围内的事故理赔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市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3.1.1 市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相关信息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市人民政府。

3.1.2 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及时通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到通报后应及时分析,并按分级管理的程序上报上级安委会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

3.1.3 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属相关部门: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市安委会办公室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并向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部门和单位通报。

3.1.4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和《中共文山市委办公室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办发〔2015〕153号),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3)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逐级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4)市委办公室信息科,市政府办公室应急管理办、信息科要求核报的信息,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明确要求书面反馈的,不得超过1小时。

(5)事故报告单位要做好事故续报工作,重特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3.1.5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单位和部门:必须及时、主动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市级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市安委会办公室、市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 预警行动

3.2.1 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及时按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行动,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3.2.2 市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市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2.3 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情况严重时,应建议市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与预案启动程序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和符合启动本预案规定的事故报告后,市安委办及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决定启动本预后,立即成立市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通知有关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各工作组到达现场后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命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反馈有关情况(市政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机构图见附件1)

4.1 分级响应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响应、Ⅱ级响应、III级响应、IV级响应。各级预案分级响应标准如下:

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急性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II级:造成10人至2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至29人生命安全,或者50人至99人急性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III级:造成3人至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至9人生命安全,或者10人至49人急性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超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跨乡(镇)、街道办事处级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2 分级响应

4.2.1 当发生Ⅰ级响应标准的安全生产事故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并上报。

4.2.2 当发生Ⅱ级响应标准的安全生产事故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并上报。

4.2.3 当发生III级响应标准的安全生产事故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并上报。

4.2.4 当发生Ⅳ级响应标准的安全生产事故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启动预案并上报,市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预案并上报。

4.3 预案启动程序

本预案启动程序如下:

(1)根据各方面报告的情况,对情况特别严重的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做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2)应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级主管部门的请求,由市人民政府做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3)应市安委会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做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4)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5 应急行动

5.1 预案启动

预案启动后市安委会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确定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工作组和进入状态工作组名单;

(2)召集有关工作组组长参加应急行动战前动员会议,完成应急处置力量的调集组织;

(3)下达应急行动命令,内容包括: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程度、当地已经采取的措施;各应急工作组的任务及对各应急工作组的要求等。

5.2 应急行动

各应急工作组根据市安委会的安排采取以下应急行动:

(1)进入应急响应状态:由各工作组组长立即确定工作组成员并召集有关人员,传达上级指示,明确各自任务、集合地点、出发时间,需准备的物资、器材等。

(2)进入应急准备状态:由各组组长指定专人立即通知本工作组成员做好应急准备,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一旦接到市安委会开展应急工作的命令,立即开展应急工作。

(3)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工作组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并与市安委会办公室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当发生本工作组无力解决的问题时,应及时向市安委会报告。

5.3 应急处置现场指挥

抢险救援的现场指挥工作以属地现场指挥部为主,凡进入现场参加抢险救援工作的工作组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动。发生

6 应急终止

6.1 应急终止条件

应急终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2)事故现场隐患得到消除。

(3)受伤人员得到妥善医治。

(4)无疫情发生或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5)紧急疏散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6)导致次生、衍生事故和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得到有效控制。

6.2 应急终止程序

(1)由总指挥部召集各工作组组长会议,听取各工作组情况汇报,认真分析研究应急工作情况。

(2)达到应急终止的条件,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达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的命令,组织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3)由新闻宣传组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和有关应急处置的情况。

(4)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会议确定相关事项,在应急终止后24小时内写出现场应急处置书面材料并抄送各相关部门。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理

7.1.1 当地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继续负责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7.1.2 善后处理工作组要配合事故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1)事故受伤人员的后期医疗处理工作。

(2)事后补偿、重建、保险理赔和生产生活秩序恢复工作。

(3)事发地群众思想工作和社会稳定工作。

7.1.3 环境保护工作组、医疗卫生工作组要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继续做好对事故污染、疫情和环境的监测与处置工作。

7.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7.3 事故调查及总结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调查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调查,必要时,市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安委会办公室,并抄送有关部门。

8 保障措施

8.1 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制订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各应急工作组组长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根据本预案明确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应急行动预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8.2 救援队伍保障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社会团体、社区组织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人员。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逐级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2)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企业以及大型企业集团,应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它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人员。

(3)市级各应急工作组组长单位将组长姓名、联系电话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各参与单位要落实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并报工作组组长单位备案。人员发生变动的,要及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8.3 通信和信息保障

(1)逐步建立市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指挥监控系统,配备视频指挥系统。逐步建立市、乡两级指挥监控系统。

(2)建立应急响应通信系统。各工作组根据应急救援需要配备相应的通信、摄影和办公器材。

(3)市安委会办公室要按工作要求建立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4)发生Ⅰ、Ⅱ级生产安全事故,要将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提供的情况,报告省、州人民政府。发生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要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提供的情况,在省、州政府新闻办指导下由州或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公众及时通报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情况。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或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8.4 资金物质保障

(1)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负责紧急救援建设规划,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补助经费,用于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装备补助和安全生产救援演练。

(2)各工作组组长单位每年要向市安委会办公室上报应急处置队伍、专家组的配备以及物质(器材)的储备、消耗和报废情况。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和物资准备。

8.5 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

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宣传工作,各种媒体给予支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2)培训

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监局负责对各级管理机构、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并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参加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

(3)演练

市安委会办公室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

8.6 监督检查

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由市安委会牵头组织实施。

(2)市安委会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审,提出修改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发文。

9.2 奖励与责任追究

9.2.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在事故灾难抢救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9.2.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救援职责和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物质的;

(5)阻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9.3 其他事项

(1)本预案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施行。

10 附件

附件1:市政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图

附件2:市政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图

附件3:市政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终止程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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