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市政办发〔2018〕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文山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乡级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5日
文山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乡级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项目实施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且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列入“扶贫”支出科目中的中央、省、州、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包括扶贫发展资金(整乡和整村推进建设资金、革命老区开发建设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等)、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四条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确保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全市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需要和上级下达的各类扶贫项目资金计划,结合市级财力情况,每年从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向贫困乡(镇)、村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坚持精准到贫困乡(镇)、贫困村、贫困户。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程序。市扶贫开发局、发改局、民宗局等相关部门应结合全市脱贫计划、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案及财政资金规模,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初步分配方案,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或上级项目主管部门批准,下达项目计划并拨付资金。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文山市统筹使用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使用和管理,严禁改变资金用途。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扶贫项目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每年从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中央、省、州管理费的提取按相关规定执行,并由市级结合脱贫攻坚成效、贫困深度、贫困对象规模及比例等因素统筹安排使用。
市财政部局安排的扶贫项目管理费,应当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资金报账管理等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财政下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实施方案之日起10日内将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一次性下达并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收到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启动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启动金拨付不超过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30%。其余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实行财政回补报账,回补报账时限不应超过两个月。
第十四条 报账程序:项目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工程实施进度填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申请表,经项目监理单位、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工程管理人签字确认后,由乡(镇)、街道财政所报账核算。
第十五条 报账时需提供以下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据:
(一)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部门与供应部门签订的采购合同协议;
(二)报账申请书。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应据实填写,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期限及进度、项目总概算、资金来源或出资人、申请报账支出、项目负责人及乡(镇)、街道扶贫项目审核意见等内容;
(三)费用支出明细表及项目实施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据实填写,并附上各种有效的支出原始凭证;
(四)乡(镇)、街道财政所收到报账申请后,要及时审核。对于不符合报账的,不予报账;对符合报账的,应在10日内将资金拨付给报账人,若不能及时拨付资金的,要向报账人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对以下情况,乡(镇)、街道财政所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不按照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三)乡(镇)、街道扶贫项目负责人没有审签的;
(四)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十七条 项目完工后,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乡(镇)、街道自行组织验收,200万元以上(含200万)的项目由乡(镇)、街道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市级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经市级验收后进行项目结算。同时预留3%的项目质量保证金,若存在非无法抗拒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规划)组织实施,任何乡(镇)、街道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市下达的扶贫项目、扶持标准、定额和预算。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必须在下达计划三个月内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加快工程进度及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尽量减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末结余。结转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专人、专账、专户管理,项目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付,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扶贫资金。
第四章 资金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严格实行公告公示制度。按照谁决策、谁公告公示、谁受理反馈意见的原则,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公开栏(墙)、项目竣工牌、会议及告示等形式,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量、来源、性质、用途、分配原则和计划等内容和项目完成情况在项目实施地点进行事前公示、事后公告,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的透明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村(社区)及村小组进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到位和管理使用的监督机制。市财政局、审计局应加大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五条 市扶贫开发局、发改局、民宗局、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及资金管理制约机制。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扶贫开发局、发改局、民宗局、林业局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2016年及以前年度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市级报账制。
第三十条 市级以上相关扶贫项目及资金管理部门对扶贫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实施单位为市级部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开发局、发改局、民宗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