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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24日  作者:  点击数:60次   资料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市政办发〔2018〕12号

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垃圾处置管理工作,有效遏制城市垃圾乱堆乱倒等现象,改善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状况,提升城乡人居环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各街道办事处和各单位要增强主体责任意识,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垃圾处置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辖区内日常监管工作,构建属地负责制的垃圾处置管理体系。市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按照统一规格设计垃圾收集设施,并按规划在公共区域规范设置相对集中的垃圾收集点;物业公司在管理的住宅小区(含沿街店面)范围内设置垃圾收集点;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在无物业公司管理的住宅小区(含沿街店面)设置垃圾收集点,住宅小区(含沿街店面)所产生的垃圾要全部存放于收集点垃圾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或散放在店外;市洁城公司负责组织沿街进行巡回收集,并统一清运至垃圾中转站;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大型商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及各单位宿舍楼所产生的垃圾,由各单位负责监督存放于收集点垃圾容器内,市洁城公司负责统一清运至指定垃圾处理场;各医疗单位所产生的生化、医疗垃圾,由各单位负责自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城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需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自行清运至指定地点,不得倾倒在垃圾中转站或中转箱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损坏垃圾清运收集容器或处理设施,更不得妨碍、阻挠城建环卫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沿街商业门店及各居民户要进一步增强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共卫生道德水平,自觉遵守垃圾清运及管理的有关规定,维护市容环境。

二、加大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各街道办事处和各单位要加强源头管理,进一步强化以社区、物业管理部门为单位的源头监管职责,分层级建立监管网格,明确监管联系领导、责任人和联系电话,督促各单位或用户做自觉将垃圾收集到垃圾收集箱内;市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建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教育局、卫生局、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安消防大队等职能部门要落实好自身监管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严格执行《文山市容环境整治责任措施》有关规定及垃圾“定点收集、专人监督、统一清运”长效管理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各单位及个人的管理,形成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市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监管,对顽固不改或不按期整改的,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厉查处。

三、强化督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市政府督查室要结合《市容环境整治责任措施》(文市政发〔2017〕80号)通知要求,对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明察暗访,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要责令整改;对行动迟缓、问题突出、整改不到位的,要严格实施问责。二是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媒体和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及时曝光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垃圾行为的典型案件,强化警示震慑。三是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建立健全有奖举报机制,积极动员广大群众监督、举报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垃圾行为。四是村(社区)、协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强对垃圾收集、转运的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的高压态势。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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