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市政办发〔2018〕12号
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垃圾处置管理工作,有效遏制城市垃圾乱堆乱倒等现象,改善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状况,提升城乡人居环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各街道办事处和各单位要增强主体责任意识,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垃圾处置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辖区内日常监管工作,构建属地负责制的垃圾处置管理体系。市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按照统一规格设计垃圾收集设施,并按规划在公共区域规范设置相对集中的垃圾收集点;物业公司在管理的住宅小区(含沿街店面)范围内设置垃圾收集点;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在无物业公司管理的住宅小区(含沿街店面)设置垃圾收集点,住宅小区(含沿街店面)所产生的垃圾要全部存放于收集点垃圾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或散放在店外;市洁城公司负责组织沿街进行巡回收集,并统一清运至垃圾中转站;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大型商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及各单位宿舍楼所产生的垃圾,由各单位负责监督存放于收集点垃圾容器内,市洁城公司负责统一清运至指定垃圾处理场;各医疗单位所产生的生化、医疗垃圾,由各单位负责自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城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需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自行清运至指定地点,不得倾倒在垃圾中转站或中转箱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损坏垃圾清运收集容器或处理设施,更不得妨碍、阻挠城建环卫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沿街商业门店及各居民户要进一步增强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共卫生道德水平,自觉遵守垃圾清运及管理的有关规定,维护市容环境。
二、加大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各街道办事处和各单位要加强源头管理,进一步强化以社区、物业管理部门为单位的源头监管职责,分层级建立监管网格,明确监管联系领导、责任人和联系电话,督促各单位或用户做自觉将垃圾收集到垃圾收集箱内;市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建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教育局、卫生局、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安消防大队等职能部门要落实好自身监管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严格执行《文山市容环境整治责任措施》有关规定及垃圾“定点收集、专人监督、统一清运”长效管理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各单位及个人的管理,形成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市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监管,对顽固不改或不按期整改的,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厉查处。
三、强化督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市政府督查室要结合《市容环境整治责任措施》(文市政发〔2017〕80号)通知要求,对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明察暗访,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要责令整改;对行动迟缓、问题突出、整改不到位的,要严格实施问责。二是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媒体和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及时曝光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垃圾行为的典型案件,强化警示震慑。三是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建立健全有奖举报机制,积极动员广大群众监督、举报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垃圾行为。四是村(社区)、协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强对垃圾收集、转运的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的高压态势。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