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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9年09月04日  作者:原创  点击数:3638次   资料来源:文山州三七特产局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三七种植、加工、交易、科研、管理、中介服务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条例》所称的三七种植技术是指按照国家标准GB/T19086-2008《地理标志产品文山三七》中规定的栽培技术。

《条例》所称的三七初加工产品是指按照国家标准GB/T19086-2008《地理标志产品文山三七》加工所得的三七植株各部位的干燥品、饮片及提取物。

第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依法保护已获得国家批准的三七地理标志产品标识、三七证明商标等知识产权,并用以规范三七生产经营活动,提高三七品质,创立三七品牌。

第五条 州、县三七特产局、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经委、农业局、科技局、食品药品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三七发展相关的管理服务工作。

(一)三七特产局负责三七行业管理、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二)发展和改革委负责三七产业发展规划、项目立项报批和服务等工作;

(三)财政局负责三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等工作;

(四)经委负责指导、协调和服务三七加工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等工作;

(五)农业局负责三七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管和服务等工作;

(六)科技局负责三七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等工作;

(七)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三七产品质量监管等工作;

(八)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三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管理和三七国家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九)工商局负责三七流通环节规范经营和三七证明商标使用的监管等工作。

第六条 州、县人民政府自2010年起设立三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将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财政状况改善逐年增加投入。

第七条 州、县三七特产局负责制定三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州、县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相关企业,应当积极开展三七公益性宣传。

第九条 州、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单位或者个人开展三七文化研究、科技交流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三七种植、加工、流通企业开展企业形象、产品广告宣传以及招商引资项目推介活动。

第十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标准GB/T19086-2008《地理标志产品文山三七》建立三七种植标准化基地的,种植面积达50亩(含50亩)以上的个人和300亩(含300亩)以上的单位,可以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 州、县人民政府依法保护三七种质资源,建立三七种质资源库,设立三七种质资源保护区或三七种质资源保护地。

境外科研单位或个人考察三七种质资源的,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向州三七特产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进行考察。

第十二条 未经三七特产局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采集、经营野生三七种质资源。

第十三条 州、县人民政府鼓励三七流通企业按照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凡经工商局登记注册从事三七交易的三七种植、加工、流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向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州三七特产局申请使用三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识和三七证明商标。

第十五条 州、县三七特产局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进入三七市场交易的三七初加工产品进行抽检。对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腐烂和霉变三七,利用非三七充当三七,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劣质三七不得上市交易。

对病害三七和假冒伪劣三七的认定,由州级具备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检测认定。

第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积极改善三七产业园区投资环境,制定三七产业园区开发和入园企业发展优惠政策,吸引三七产业关联企业入园投资,促进三七产业园区发展壮大。

第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加强三七科研机构和队伍的建设,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三七科学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十九条 州、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三七生产经营者依法成立三七协会、学会或者三七专业合作社等组织。

第二十条 州、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三七产业工作会议,对在三七种植、加工、流通、科研、宣传、中介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州、县三七特产局、食品药品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农业局、公安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三七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信息录入:彭梅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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