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方针政策,大力整治部分领导干部职工中存在的“庸、懒、散、慢、浮”等问题,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决定》和《云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是按照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对素质能力和现实表现与履行岗位职责不适应、不胜任现职又达不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实行召回管理。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再教育、再锻炼、再考核、再使用的一项组织管理措施。
第三条 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问题导向原则;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四)过责相当、惩教结合原则;
(五)分类指导原则;
(六)依法、依纪、依规办事原则。
第四条 全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科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事业单位中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
市属国有企业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村(社区)“两委”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召回情形及召回预警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行召回管理:
(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六项禁令,省委、州委、市委实施办法的;
(二)不认真贯彻落实“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要求的;
(三)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和事关公共安全或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的紧要关头,不听调遣、旁观退缩、畏缩不前、临阵脱逃的;
(四)在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影响和危害全局工作或全局利益的;
(五)因组织领导能力较弱或工作能力较差,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导致所负责的工作在较长时间内打不开局面,或出现明显滑坡的;
(六)自由主义严重,无事生非,编造谣言,或独断专行,拉帮结伙,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领导班子团结或单位内部团结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对其工作安排的决定,或拒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八)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有《云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应当召回的;作风飘浮,纪律涣散,不思进取、平庸无为,有《文山市开展坚决纠正和防止“不作为、乱作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所列“不作为”、“乱作为”突出问题情形,存在“庸、懒、散、慢、浮”等为官不为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应当召回的;
(九)因违反纪律,被省、州、市纪检监察机关或督查部门通报批评的;
(十)因违反纪律,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及以上问责,有必要召回的;
(十一)在精准扶贫、“五网”建设、城乡人居环境提升行动、移民安置、新农村建设、文明城市创建、征地拆迁、棚户区改造等重点项目、重点工程、重点工作推进中,不支持、不配合的,或在上述工作开展过程中推进不力的;
(十二)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本单位工作被省、州、市“一票否决”的乡镇、街道或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
(十三)因个人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工作任务,且服务对象或上级部门反映较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四)干部群众普遍反映较差,被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或网络舆情曝光,且查证属实的。或被上级通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五)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得票比例超过三分之一或考察谈话“不赞成”得票人数超过二分之一的,德和作风反向测评“较严重”得票比例超过三分之一的;
(十六)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
(十七)年终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的;
(十八)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九)因其它原因不胜任工作,需要召回管理的。
第六条 不胜任现职干部的认定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结合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进行认定;
(二)结合专项考核结果进行认定;
(三)结合干部考核考察进行认定;
(四)结合领导干部德的考核考察评价进行认定;
(五)结合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进行认定;
(六)结合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调查核实后的情况进行认定;
(七)结合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通报、意见等进行认定;
(八)结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以及新闻媒体或网络舆情曝光的核查情况进行认定;
(九)结合其他有关情况、依据进行认定。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和市属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规定,对存在“庸、懒、散、慢、浮”等问题的干部职工要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对平时工作不努力、不认真、有苗头的干部,要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发出召回预警。经提醒谈话仍我行我素,触犯召回情形的,应及时提出召回建议,启动召回管理程序。
第三章 召回程序
第八条 启动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程序,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建议。召回建议由“拟召回管理对象”所在单位党(工)委(党组)集体研究提出,不设党(工)委(党组)的由行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在特殊情况下,或者是必要时,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有权根据所掌握了解的情况,直接提出召回建议。
抽调参与中心工作、重点项目的工作人员的召回,由各项目领导小组提出召回建议。
市级各类选派的工作人员的召回,由其日常管理机构提出召回建议。
二级机构(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召回,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召回建议。
(二)受理建议。市委召回干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各乡镇、街道和市属各部门提出的召回建议。
(三)提出初步意见。召回建议经市委召回干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并报市委召回干部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初步意见。
1.召回情形清楚、认定依据准确的,由市委召回干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市委召回干部领导小组研究讨论,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2.召回情形不清楚、认定依据不准确的,由市委召回干部领导小组办公室退回召回建议发起单位重新核实。
3.因工作需要,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市委召回干部领导小组将依据调查核实情况,在综合分析研判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四)研究决定。市委根据市委召回干部领导小组提出的初步意见研究决定是否召回。
(五)组织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确定为不胜任现职的召回干部进行谈话,宣布召回管理决定,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谈话既要客观公正地肯定干部本人的成绩和长处,又要明确指出其缺点、不足和问题,讲清召回的原因和理由,帮助被召回管理的干部转变心态,放下思想包袱。
(六)发布公告。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召回公告发布范围和方式,对召回管理人员名单、召回方式及召回理由进行公告。
第九条 召回干部本人对召回管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召回管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市委召回干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召回管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召回管理
第十条 对被召回管理的干部,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管理:
(一)集中教育。被召回管理的干部离岗接受市委召回干部领导小组办公室举办的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实行封闭式管理,时间为2至5天。集中教育期间所有费用由被召回管理的干部本人承担。
(二)实践锻炼。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被召回管理的干部到重点项目、重点工程、重点工作、群众工作窗口进行实践锻炼或返回原工作岗位工作试用。时间为1至3个月。实践锻炼期间被召回管理的干部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职责,由接收单位负责管理;回原工作岗位试用的被召回管理的干部,工作试用期间,工作职责由所在单位重新确定,并进行管理。市委召回干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实践锻炼或返回原工作岗位工作试用期间负责对被召回管理的干部进行跟踪了解。
(三)综合评定。实践锻炼或返回原工作岗位工作试用结束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综合评价考核反映良好,召回干部本人对自身存在问题认识清楚,整改及时到位,作风转变明显的,由市委召回干部领导小组提出初步意见,报请市委批准后,回原单位履职或取消试用。反之,转入组织调整与处理程序。
(四)组织调整与处理。市委召回干部领导小组根据被召回管理的干部的现实表现、综合评价考核情况,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请市委研究决定。具体处理措施如下:
1.调离岗位:不适宜继续在现岗位工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转岗。
2.其他组织调整与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免职留级、降职降级等措施进行调整与处理。
3.待岗:同一年度内受到2次“召回”管理的干部,进行待岗处理。待岗时间为3个月,待岗期间其工作待遇按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待岗期间仍需完成组织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待岗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恢复原职务或重新安排工作;考核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受到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免职留级、降级降职等组织调整与处理的被召回管理的干部,应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其待遇予以相应调整。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被召回管理的干部在召回期间,不得调整或调动工作,不得提拔使用。
第十三条 因不胜任现职,同一年度内被召回1次的,取消当年年终考核评优资格;同一年度内被召回2次的,当年年终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此类情形次年不再适用于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十七款之规定);同一年度内被召回3次的,当年年终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此类情形次年不再适用于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十七款之规定);被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使用。
第十四条 回原单位履职或取消试用的被召回管理的干部重新履职1年以上,且未被再次召回,如确实改正错误、实绩突出、作风优良,符合提拔条件的,根据领导班子建设需要,可以提拔使用。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各部门要切实把干部召回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关键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将其作为日常工作重要内容贯穿到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全过程。
第十六条 在召回管理期间,发现被召回管理的干部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在提出召回建议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出以公心、客观公正、综合分析干部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表现,不能以私人恩怨和个人好恶评价、鉴定干部。如发现建议主体存在打击报复、泄私愤,没有事实依据随意提出召回建议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完善对不胜任现职干部的组织管理。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政纪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若今后中央、省州出台关于干部召回管理的相关规定,以中央和省州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