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现将《文山市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以下简称《通用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用目录》印发后,全市范围内不再使用管理服务事项或内部服务事项这一概念。管理服务事项或内部服务事项中,若属公共服务事项的,按《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原则要求处理;属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职权的,纳入相应类别进行管理;属政府层级间、政府各部门间的审批事项,纳入政府内部审批事项清单管理。凡未列入《通用目录》的事项,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不得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实施事前审批,不得进驻政务服务平台,也不得以其他名义变相实施审批。
二、《通用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审改办统一实施动态管理,统一赋予全省行政许可事项本代码。因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或“放管服”改革等,各部门涉及《通用目录》行政许可事项增减或行政许可事项相关要素内容调整的,由各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改办审核后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改办统一调整。
三、以往印发文件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要素内容等与本《通用目录》不一致的,以本《通用目录》为准。
附件:文山市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
文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201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