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解体大件设备车货总重49吨以上超限车辆行驶
全市公路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在文山市辖区公路内(除文平二级公路、文砚二级公路、文天二级公路、文都二级公路、茶平三级公路、蒙文三级公路、高速公路外)不可解体大件设备车货总重49吨以上超限车辆行驶全市公路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公路法》的规定,事先到文山市交通运输局路政管理大队办理许可。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不可解体大件设备车货总重49吨以上超限车辆行驶全市公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需要在文山市辖区管理的公路范围内。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涉及在文平二级公路、文砚二级公路、文天二级公路、文天二级公路、文都二级公路、茶平三级公路、蒙文三级公路、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以上公路不属于本市机构管理)不予受理。
(2)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
(3)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包括大件运输的;
(4)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使,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使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使,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运输单位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四款: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运输的,向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交通运输局。
四、审批条件
(一)不可解体大件设备车货总重49吨以上超限车辆行驶全市公路准予批准条件
1.申请事项内容符合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
3.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
4.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
5.超限运输需进行桥梁加固的,申请人已与公路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协商,签订了桥梁加固合同。
6.损害公路的应当与公路管理机构签定了赔补偿合同。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超过10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13000千克的;
(2)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8轮胎)的平均轴荷超过18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20000千克的;
(3)承运人不履行加固、改造义务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乘车方式:可乘座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医院站,9路到市人民政府站、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办事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六、申请材料
不可解体大件设备车货总重49吨以上超限车辆行驶全市公路的申请所需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备注 |
1 |
路政管理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
2 |
居民身份证、法人代表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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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行驶车号牌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4 |
护送方案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申请业务的办理,法定办理期限为15个工作日,承若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现场勘验时间不含在内)。1.组织: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路政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勘验完毕后向路政管理大队提交勘验意见。2.审核:5个工作日内完成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和路政执法人员根据现场勘验意见(采用会议形式)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经会议研究确定许可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和上报工作。3.发证: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路政许可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
无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在窗口领取申请表填写后提交)。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接件窗口。
(2)网络提交。网址:wssjtj.ynws.gov.cn。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交通运输局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核以及对现场进行勘验。上报局分管领导决定许可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工作。
(四)审批发证
市交通运输局在接到受理后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路政管理许可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接件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3037988
3.网络咨询。文山市交通运输局网站(wssjtj.ynws.gov.cn)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文山市交通运输局网站(wssjtj.ynws.gov.cn)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路政管理许可证》。证件有效期根据机具通行时间既定。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路政管理许可证,由政务服务中心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文山市交通运输局网站 “公示”栏目中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投诉:0876-3037988。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审计科,通讯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办公楼三楼交通运输局,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
1.文山州交通运输局。地点:文山市开化中路169号州交通运输局五楼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0876)2150102.邮政编码:663000。
2.文山市人民政府。地点:文山市凤凰路市政府八楼法制办公室,联系电话:(0876)2121922。邮政编码:663099。
诉讼机关:
1.文山市人民法院。地点:文山市普新路62号,立案庭。联系电话:(0876)2187172。邮政编码:663099。
2.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地点:文山市开化北路10号,立案1庭。联系电话:(0876)2199031。邮政编码:663000。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文山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下载(wssjtj.ynws.gov.cn)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1
不可解体大件设备车货总重49吨以上超限车辆行驶全市公路的路政管理许可证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