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
二、办理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三、办理机关
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
四、审批条件
(一)具备与所经营的粮食规模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自有经营资金在3万元以上;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符合国家储粮标准和技术规范条件的粮食仓储设施,仓容在5万公斤以上;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具备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仪器及相应能力的检验人员、保管人员。
五、申请材料
新申请、延续、变更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 电子文件 |
份数 |
依据 |
1 |
云南省粮食收购资格(延续)申请书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
1 |
|
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
□原件 ■复印件 |
1 |
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3 |
营业执照 |
□原件 ■复印件 |
1 |
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4 |
粮食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 |
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5 |
粮食仓储设施能力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 |
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6 |
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 |
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六、审批证件
《粮食收购许可证》(附件3),证件有效期3年。
七、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实地核查、书面审查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审批收费
无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新办。申请人提出办理申请,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受理后,由承办科会同相关科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审查结果报局领导审定后,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二)依申请变更。申请人提出变更申请,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受理后,由承办科会同相关科进行书面审核,审查结果报局领导审定后,决定予以变更的,向申请人颁发变更后的粮食收购许可证。不予变更的,作出不予变更决定送达申请人。
(三)补证。申请人提出补证申请,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受理后,由承办科会同相关科进行书面审核,审查结果报局领导审定后,决定予以补证的,向申请人补发粮食收购许可证。不予补发的,作出不予补发决定送达申请人。
(四)依申请注销。申请人提出注销申请,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受理后,由承办科会同相关科进行书面审核,审查结果报局领导审定后,决定予以注销的,及时注销粮食收购许可证。不予注销的,作出不予注销决定送达申请人。
(五)延续。申请人提出延续申请,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受理后,由承办科会同相关科进行书面审核,审查结果报局领导审定后,决定予以延续的,向申请人颁发变新的粮食收购许可证。不予延续的,作出不予延续决定送达申请人。
十四、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
(一)咨询途径
本行政审批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和文山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37.gov.cn等三种咨询途径。
(二)咨询工作程序
1.窗口咨询
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发展和改革局窗口。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30号市人民政府附楼。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同时提供相关申请表格1份。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粮食监督检查科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咨询
申请人可拨打政务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876-3037958、粮食监督检查科业务指导电话:0876-2132305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 文山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37.gov.cn。
(三)反馈时限
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
(四)进程查询
1.窗口查询
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窗口(文山市凤凰路30号市人民政府附楼)。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进程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查询并回答其问题。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粮食监督检查科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拨打政务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876-3037958、粮食监督检查科业务指导电话:0876-2132305,对所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咨询。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五、监督检查
(一)书面检查
1.检查依据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2.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云南省粮食局对各州(市)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认定情况进行监督和核查。
文山州发改委(粮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认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按照双随机原则加强对辖区内粮食收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3.检查承担机构
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
4.检查人员条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检查对象确定标准
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资格的企业。
6.适用情形
无
7.检查量化表
无
(二)实地检查
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派出相关人员对申请人的仓储设施、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等进行实地核查,并写出核查意见。
(三)诚信档案
无
(四)分类监管
无
(五)投诉举报
1.政务服务管理局电话:0876-3037968 2127365
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政务服务管理科
网上投诉:http://www.xzsp.ynws.gov.cn
2.纪检监察投诉: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纪委,电话号码:0876-2186109,地址:文山市凤凰路30号。
3.信函投诉: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文山市凤凰路30号军供大厦三楼,邮政编码:663099。
附件1
附件2
申请编号: 受 理□日期
批准编号: 不受理□日期
云南省粮食收购资格(延续)申请书
受理机关: 粮食局
申 报 企 业:
申 报 日 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申请者在申请过程中,要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云南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书》,并附齐相关证明材料,编上页码,装订成册后,再提交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目 录
一、粮食收购资格条件申报表----------------------( )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三、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
五、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
------------------------------------------( )
六、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 )
粮食收购资格条件申报表
一、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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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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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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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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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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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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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经营资金 |
万元 |
资信证明 |
|
仓库仓容 |
万公斤 |
自 有 |
产权证编号: |
租 用 |
租赁合同编号: |
二、粮食定等检测仪器
名 称 |
型号 |
产品编号 (序号、机身号) |
台 (套) |
证明材料 |
1、粮食水分测定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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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测用稻谷微型出糙碾米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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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麦、玉米容重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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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平(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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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粮食选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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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样器(均分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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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业人员情况
(注:人员多时可以附另页)
保管员简历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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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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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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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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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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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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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员简历 |
姓名 |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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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
学历 |
|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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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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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核机关意见
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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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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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机关意见: 审核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
审批人: |
负责人: |
经办人: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编号:滇 |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