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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06日  作者:  点击数:20次   资料来源: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一、受理范围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

二、办理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三、实施机关

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

四、审批条件

(一)具备与所经营的粮食规模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自有经营资金在3万元以上;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符合国家储粮标准和技术规范条件的粮食仓储设施,仓容在5万公斤以上;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具备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仪器及相应能力的检验人员、保管人员。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凤凰路30号市人民政府附楼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发改窗口。

办事窗口: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发改窗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乘车方式:可乘座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医院站,9路到市人民政府站、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六、申请材料

文山市《粮食收购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备 注

1

申请书

原件(收取)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查验)

复印件(1)份

3

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原件(查验)

复印件(1)份

4

资信证明;

原件(查验)

复印件(1)份

5

符合储粮条件的仓储设施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原件(查验)

复印件(1)份

6

具备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仪器的证明材料及检验、保管人员的相关材料;

原件(查验)

复印件(1)份

7

服从国家宏观调控需要的承诺书;

原件(收取)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现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受理,不能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依申请变更、补证、依申请注销、延续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15个工作日(现场考核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审批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二)前置审批

十、中介服务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十二、资质资格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发展和改革局窗口。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30号市人民政府附楼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批发证

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发改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3037958 粮食监督检查科业务指导电话:0876-2132305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网上咨询。文山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37.gov.cn。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获取办理结果

经审核准予许可的,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

(四)监督投诉

1.政务服务管理局电话:0876-3037968 2127365

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政务服务管理科

网上投诉:http://www.xzsp.ynws.gov.cn

2.纪检监察投诉: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纪委,电话号码:0876-2186109,地址:文山市凤凰路30号。

3.信函投诉: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文山市凤凰路30号军供大厦三楼,邮政编码:663099。

(五)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直接领取: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发改局窗口。

下载网址:http://www.37.gov.cn

十六、办事流程

1.申请人到发改窗口粮领取《粮食收购资格条件申报表》,并如实填写;

2.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发改(粮食局)窗口报送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接收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办理该程序的要求和承诺办结时间;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并指导申请人完成补正。

3.工作人员接收申请材料并完成审核及实地核查后,进入部门内部审批运转程序,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对已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情况进行公示,并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

附件1

附件2

申请编号: 受 理□日期

批准编号: 不受理□日期

云南省粮食收购资格(延续)申请书

受理机关: 粮食局

申 报 企 业:

申 报 日 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申请者在申请过程中,要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云南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书》,并附齐相关证明材料,编上页码,装订成册后,再提交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目 录

一、粮食收购资格条件申报表----------------------( )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三、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

五、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

------------------------------------------( )

六、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 )

粮食收购资格条件申报表

一、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通信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地址

仓库地址

自有经营资金

万元

资信证明

仓库仓容

万公斤

自 有

产权证编号:

租 用

租赁合同编号:

二、粮食定等检测仪器

名 称

型号

产品编号

(序号、机身号)

(套)

证明材料

1、粮食水分测定仪

2、检测用稻谷微型出糙碾米机

3、小麦、玉米容重器

4、天平(1/100)

5、粮食选筛

6、分样器(均分器)

三、专业人员情况

(注:人员多时可以附另页)

保管员简历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专业

工作培训情况

检验员简历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专业

工作培训情况

四、审核机关意见

申请时间

受理时间

审核机关意见:

审核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审批人:

负责人:

经办人: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编号:滇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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