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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价格干预范围事项提价申报业务手册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06日  作者:  点击数:14次   资料来源: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文山市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提价许可申请。

2.凡是列入公告规定目录的企业拟提高公告规定的商品价格时,应当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日、提价日)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文山市发改局价格收费管理科。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九十二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号令)和2008年第2号公告。

三、办理机关

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按照审批权限)。

四、审批条件

列入公告规定目录的企业拟提高公告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五、申请材料

(一)文字材料

概述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提价要求及理由、依据。

1.企业名称及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主要产品、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和纳税情况。

2.申请提价的品种、规格、型号、现行价格、拟调价格、提价幅度、提价金额、提价时间等。

3.申请提价的理由和依据。

(二)填报表格

详见附件2

(三)成本变动的凭证

1.原材料价格变动的,应提供原材料采购合同或进货发票等有关凭证复印件,如合同或发票等有关凭证较多,应提供有代表性的凭证复印件。

2.人工成本变动的,应分别提供部分职工工资调整前后工资单,以及企业提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等相关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3.其他费用变化较大的,应提供相应费用变化的凭证复印件。

六、审批证件

批准意见书。

七、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实地核查、书面审查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审批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二)前置审批

十、中介服务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十二、资质资格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文山市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提价许可。

申请人条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条件有营业执照,且法人注册地和生产地在本行政区域内;

(2)申请的产品属于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

(3)因违法行为不能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期限已过的。

2.申请接收

(1)接收地址:文山市凤凰路30号军供大厦三楼。

(2)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地点: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收费科。

3.登记

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受理人应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4.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

(二)受理

1.企业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文山市发改局价格收费管理科后,在《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提价申报接收登记表》上由送达人和接收人签字确认。

2.签字确认后,文山市发改局价格收费管理科向企业发放《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提价申请报告收到确认书》。

(三)审查

1.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或者不符合要求的,1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企业发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提价申报受理通知书》或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提价重新申报通知书》。

2.受理后,经内容审查发现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有重大疏漏、企业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企业虚构提价理由、存在其他法律法规不允许提价的情形等情况,做出不同意企业提价的决定。

3.受理后,经内容审查发现企业申请提价额超过成本增加额的,做出降低提价幅度的决定。

(四)答复

1.对企业提价申请有异议的,7个工作日内将《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企业提价申请意见的函》和《重要商品提价申报批复收到确认书》传真至企业,企业签署确认书后传回文山市发改局价格收费管理科。

2.对企业提价申请无异议的,不再批复,企业可于原定的提价日期提高价格,但不得于申报后的第8、9、10个工作日提前提价。

3.对企业提价申请有异议的,将于受理企业申报后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发布在文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如果无异议,将于第8个工作日将同意受理企业提价申报的通知书发布在文山市人民政府网站。企业也可电话确认处理结果。

(五)重新申报

1.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可在收到《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提价重新申报通知书》后,重新申报。

2.企业对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不同意提价或降低提价幅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补充有关证明资料后,再次申报。

十四、其他要求

(一)在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受理提价申报过程中,或企业重新申报期间,企业应维持原价,不得自行提价,不得向社会发布涨价消息。

(二)企业应当确保提交的提价申请文字材料、表格及有关凭证真实可靠,企业负责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将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企业应当告知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相对固定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保持信息畅通。

(四)乳品加工企业生产的保质期为两天以内,只在特定城市销售的鲜牛奶,可向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所生产产品在市级行政辖区以上销售的应向州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报。

(五)集团公司生产多种产品,且非全部产品纳入《公告》规定的提价申报产品目录的,如果纳入提价申报范围的产品生产企业独立定价权的,提价时由具有独立定价权的子公司申报;其他情况下,提价时由集团公司申报。

(六)生产企业因配合商业零售企业促销活动而降低出厂价格,并将于促销活动结束后恢复原价的,应当在促销活动开始前将促销活动计划报市发改局备案。促销活动结束后的价格等于或低于原价的,不另行申报;促销活动结束后的价格高于原价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申报。

十五、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

(一)咨询方式

1.电话咨询。

价格收费管理科业务指导电话:0876-2180293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现场咨询:地址: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文山市凤凰路30号军供大厦三楼)。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批准意见书。

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收费科直接领取,或到文山市人民政府网站自行下载。

(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文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监督投诉

1.政务服务管理局电话:0876-3037968 2127365

2.纪检监察投诉: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纪委,电话号码:0876-2186109,地址:文山市凤凰路30号。

3.信函投诉: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文山市凤凰路30号军供大厦三楼,邮政编码:663099。

4.网上投诉:http://www.xzsp.ynws.gov.cn

十七、附件

附件1

临时价格干预范围事项提价申报办理流程图

附件2

文山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提价申报审批表(样表)

企业名称:

提价申报

受理日期

法人代表

注册地址

商品项目

计价单位

现行价格

现行价格执行起始时间

拟调价格

单位提价额

拟提价时间

提价幅度

提价理由

(包括原材料、人工成本、财务费用等实际成本费用变化、对比分析及企业认为应当提价的其它理由和依据等)

价格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企业按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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