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审批适用于文山市行政区域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要求管理的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危化品(含: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等非药品类)备案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符合受理范围;
(2)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本级受理范围;
(2)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办理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三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生产或者经营的备案品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的,在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四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1.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提供的资料完整。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未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
(3)提供的资料不完整。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经营的备案品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的,准予批准条件同新办;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经营的备案品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的,不予批准条件同新办;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变更的。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申请人应在媒体(如《文山日报》、《七都晚刊》),刊登《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备案证明》遗失公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没有遗失公告或遗失注明;
(2)证件因违法被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经营单位主动提出书面注销申请,应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负责人不直接申请办理(特殊情况有委托证明资料)。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安监局窗口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办事窗口:文山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安监局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交通方式:可乘座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医院站,9路到市人民政府站、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六、申请材料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备案颁发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到期复查 |
依申请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依据 |
备注 |
1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
2 |
本市法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
3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
|
|
4 |
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
5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
6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
7 |
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台账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8 |
补证申请及其证明资料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
|
9 |
注销申请书其证明资料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
|
10 |
非药品类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
原件 |
纸质 |
|
|
|
|
|
√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3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依申请变更、到期复查、补证、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15个工作日(企业补齐资料时间不计算在内)。新办(首次)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1.审核: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2.发证: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备案证明;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无)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2)信函提交。接收申请实施机关: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通讯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邮政编码:663099。
(3)传真提交。传真号码:(0876)3037971。
2.提交时间
窗口、传真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0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网络、信函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当场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考核(无)
(四)审批发证
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3个工作日内对办理资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备案证明;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3037971
3.网络咨询。文山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www.xzsp.ynws.gov.cn)—办事指南—部门窗口—安监局
(二)咨询回复
窗口咨询由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当场予以回复;电话咨询由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当场予以回复;信函咨询由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3日内以信函方式予以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文山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www.xzsp.ynws.gov.cn—服务大厅—部门窗口-安监局)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非药品类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证件有效期3年。从事三类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非药品类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的,应当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经营的备案品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的,申请重新备案,准予批准条件同新办。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非药品类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文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安监局网页“公示”栏目中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政务服务管理科。
电话投诉:0876-3037968、(0876)2127365。
网上投诉:http://www.xzsp.ynws.gov.cn/web/2/addComplainPage.html。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五楼;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文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文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安监局网页“公示”栏目中下载,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1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备案证明颁发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