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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提前退休核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02日  作者:  点击数:27次   资料来源:市人社局

文山市属各参保企业及各位参保人员

为确保文山市提前退休核工作顺利开展,依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提前退休核准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306号)和《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做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提前退休核准工作文件的通知》(文人社发〔201642),现将做好文山市提前退休审核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参加文山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提前退休按属地原则由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严格初核,初核符合后上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提前退休审核对象

1、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规定,在全民所有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下简称“特殊工种”),且男55周岁以上、女在管理(技术)岗位50周岁以上或在生产(工勤)岗位45周岁以上的职工。

2、原在全民所有制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已达到规定年限,现到其他类型企业工作或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

3、2000年12月31日前安置到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且现在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即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或长期严重亏损,在岗职工的实际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男55周岁以上、女在管理(技术)岗位50周岁以上或在生产(工勤)岗位45周岁以上的军转干部(包括在岗、下岗、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和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条件且现仍在职的复退军人(含内退、协议托管人员)。

4、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经州、市级或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

5、符合国有企业破产提前退休政策的国有企业职工。

6、符合国家和省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有关规定的人员。

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初核需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人本人手写申请一式份(碳素笔书写,按手印,不允许复印,如精神病患者申请书上需监护人签字

(二)申请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一份(带缴费手册到社保局打印),需加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公章,最后一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收据复印件一份,同时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进行审核

(三)身份证复印件一式、近期证件照(一寸)四

(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复印件一式二份,并提供原件审核

(五)提供独生子女证复印件一式原件复核)。

、申请提前退休的时间

市属各参保单位、各位参保人员请每年3月10日以前向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退休申请进行核,4月15日至4月30日文山市人社局将相关资料报送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提前退休,需补充资料及其他特殊情况人员在当年的10月底以前必须送核,否则转入下年核准。因病提前退休的按月及时报送核准。以后年度申请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若政策未发生变化的,市人社局不再另行发通知,按本通知执行。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未能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策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细则》第二条规定执行;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未及时申请退休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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