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城市范围内(禁养区除外)养犬的自然人实施犬类准养证核发,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有合法身份的自然人均可申请。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三、实施机关
暂无(此项业务整个文山州从未开展过)。
四、审批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有合法身份的自然人均可申请。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
地址:文山市开化北路98号文山市公安局办公大楼左侧一楼
交通方式:可乘座2路、4路、7路、11路、12路到开化北路(。城北客运站),3路、10路到七花广场站(民族村门口),9路到七花广场站(龙海路)。
六、申请材料
犬类准养证核发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到期复查 |
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备注 |
1 |
申请人身份证明以及本人2张1寸免冠彩照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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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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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登记犬只有效期内的畜牧兽医局开具的《家犬免疫证》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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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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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填写《养犬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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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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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无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窗口提交。
个人填写(申请登记、延续、减免、注销) 申请表。
2.提交时间:
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0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养犬登记受理点录入犬只及养犬人信息,需要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当场作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单。
(三)出具“缴费通知单”
由办理民警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出具“缴费通知单”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出具“缴费通知单”。
(四)审批发证
申请人到指定银行缴费后,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发放犬类准养证和犬牌。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6923050。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获取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现场发放犬类准养证和犬牌。
(四)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文山市开化北路98号文山市公安局办公大楼左侧一楼。
电话投诉:(0876)6923040。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公安局督察大队;通讯地址:文山市开化北路98号;邮政编码:663099。
(五)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公安局或者文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
犬类准养证核发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