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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审批(省外迁入登记)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7年10月31日  作者:  点击数:12次   资料来源:市公安局

一、受理范围

省外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文山市居住,本人或者户主向文山市公安局申报户口迁移。

二、办理依据

依据《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办理工作规范》(由云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制定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文山州公安机关贯彻〈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文公治传﹝2013﹞710号] 、文山市公安机关贯彻实施《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中的第四章“户籍业务受理”内容第三节“迁入和迁出办理”规定的二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办理。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公安局。

四、审批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婚迁即夫妻之间的投靠;

2.投靠。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本人及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的。除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外,其他直系亲属(产权人(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投靠落户时,应满足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的标准;

3.购房落户。凡是在我市购买固定住房且办理有房产证或签有购房合同的,可将其本人、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以及共居住的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户口迁入我市,原在同一户口下的非直系亲属不得以购房为由随迁。同时除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外,其他直系亲属(产权人(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落户时,应满足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的标准;

4.租赁房屋落户。申请人在租赁房屋落户应当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且租赁的房屋内未登记有常住人口,可申请本人和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户口,其他直系亲属落户时,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13平方米的标准;

5.工作调动。工作调动户口迁移。经州、市组织人事、劳动、教育或其它直管等部门批准招调来我市工作的办理户口。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投靠落户、购房落户中涉及到其它直系亲属(成年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落户时,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不批准迁移;

2.在户口迁移中对原在同一户下的非直系亲属的不批准迁移;

3.租赁房屋落户中,同一产权房屋,以分租或合租形式同时出租多个家庭或个人的,不批准办理租赁房屋落户;

4.租赁房屋落户中,房主不同意迁入其房屋下的,不批准办理租赁房屋落户;

5.在租赁房屋内已经登记有常住人口的,不批准办理租赁房屋落户。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

地址:文山市开化北路98号文山市公安局办公大楼左侧一楼。

交通方式:可乘座2路、4路、7路、11路、12路到开化北路(城北客运站),3路、10路到七花广场站(民族村门口),9路到七花广场站(龙海路)。

时间:早上8:0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6-6923050。

六、申请材料

户口迁移审批(省外迁入登记)办理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结婚落户

直系亲属落户

购房落户

工作调动落户

租赁房屋落户

备注

1

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原件

纸质

2

2

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原件

纸质

2

3

户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房产证银行抵押的由房管中心加盖公章)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4

关系证明(盖公章)

原件

纸质

1

5

州、市组织人事、劳动、教育或其它直管等部门批准招调动文件

复印件

纸质

1

6

出租房屋租赁合同

复印件

纸质

1

7

出租房房主同意承租人在其出租房落户情况寸免冠照片

复印件

纸质

1

8

出租房屋在公安机关备情况加并盖公章

复印件

纸质

1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十、中介服务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十二、资质资格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向迁入地派出所户政窗口提交申办材料。

2.提交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0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迁入地派出所户政窗口现场受理,需要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当场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受理条件的现场办理。

(三)审批发证

提供材料符合要求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上传至治安管理大队审核。对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修改;符合要求的,3个工作日予以办理,发放《准予迁入证明》。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6923050。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获取办理结果

现场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文山市开化北路98号文山市公安局办公大楼左侧一楼。

电话投诉:(0876)6923040。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公安局督察大队;通讯地址:文山市开化北路98号;邮政编码:663099。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公安局或者文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直接领取:受理窗口。

附件1

户口迁移审批(省外迁入登记)办理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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