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2.符合下列条件的受胁迫当事人可以提出撤销婚姻申请: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民政局。
四、受理条件
(一)受理撤销受胁迫婚姻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4.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必须合法有效,完整真实,并且各种证件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科窗口。
办事窗口:文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科窗口。
六、申请材料
撤销受胁迫结婚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打印件原件/复印件/打印件 |
份数 |
1 |
男、女双方的身份证 |
原件、复印件 |
各1份 |
2 |
结婚证 |
原件、复印件 |
各1份 |
3 |
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
打印件 |
1份 |
4 |
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
原件、复印件 |
各1份 |
5 |
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
打印件 |
1份 |
七、受理时限
办理时限:婚姻登记机关将《关于撤销XXX与XXX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处公告栏公告30日,如30日无异议,宣告撤销当事人的婚姻登记,同时宣告该婚姻证件作废并收回。
八、办理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科窗口。
2.提交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3.乘车方式:
市内可乘8路公交车到市政府大楼门口下车。
(二)受理
1.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双方当事人需亲自前来办理;
2.根据相关法定条件,检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婚登处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受理;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婚登处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更正后再申请;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
(三)审查
按照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下一环节的办理。
(四)报批
符合撤销条件的,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五)公告
婚姻登记机关印发《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宣告结婚证作废。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科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2136544。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科。
电话投诉:0876-2136544。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民政局。
通讯地址:文山市民政局;邮政编码:663099。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下载地址:无。
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网上服务大厅地址。
十六、附件
1.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件1
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