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一)离婚登记:双方或一方户口是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双方都是中国公民)。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可以提出申请:
1.双方或一方户口是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双方都是中国公民);
2.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并共同到婚姻登记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3.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4.双方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事项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非双方自愿的;
2.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3.一方或双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民政局。
四、受理条件
1.双方或一方户口是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双方都是中国公民);
2.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并共同到婚姻登记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3.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4.双方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事项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必须合法有效,完整真实,并且各种证件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科窗口。
办事窗口:文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科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乘车方式:市内可乘8路公交车到市政府大楼门口下车。
六、申请材料
离婚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数份 |
离婚 |
1 |
男、女双方的身份证 |
原件、复印件 |
各1份 |
√ |
2 |
男、女双方的户口簿 |
原件、复印件 |
各1份 |
√ |
3 |
没有户口簿的需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
原件 |
1份 |
√ |
4 |
军人需提供军人身份证、军官证 |
原件、复印件 |
各1份 |
√ |
5 |
军人还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
原件 |
1份 |
√ |
6 |
双方的结婚证 |
原件、复印件 |
各1份 |
√ |
7 |
结婚证遗失的需提供原办理结婚登记机关复印的结婚档案复印件 |
复印件 (加盖红章) |
1份 |
√ |
8 |
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的一致意见) |
打印件 |
一式三份 |
√ |
9 |
双方近期半身免冠红色底版1寸单人照各2张,照片自带 |
原件 |
每人二张 |
√ |
七、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八、办理收费
本事项不收取费用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科窗口。
2.提交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3.乘车方式
市内可乘8路公交车到市政府大楼门口下车。
(二)受理
1.受理双方当事人至少有一方是本辖区户口(双方都是中国公民),双方当事人需亲自前来办理;
2.根据相关法定条件,检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婚登处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受理;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婚登处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更正后再申请;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
(三)审核
按照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下一环节的办理。
(四)审批发证
即时进行登记,当场发放离婚证。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科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2136544。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科
电话投诉:0876-2136544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民政局
通讯地址:文山市民政局;邮政编码:663099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下载地址:无
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网上服务大厅地址:
十六、附件
1.离婚登记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件1
离婚登记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