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文山市行政辖区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的审批申请和办理。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三、受理机构
文山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科。
四、决定机构
文山市地方税务局。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⑴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⑵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⑶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⑷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符合调整条件的,进行相应调整。
(三)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不符合调整条件的,不予调整。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电子格式申请 |
|
2 |
税务登记证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
原件查验 |
3 |
经办人身份证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
原件查验 |
4 |
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
|
5 |
代理委托书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
|
6 |
代理人身份证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
原件查验 |
注:1.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2.申请表下载地址:http://www.ltax.yn.gov.cn;www.wsds.gov.cn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网上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
八、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1.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地税局窗口。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2.文山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地址:文山市开化中路117号。
3.网上接收:暂无
(二)办公时间:现场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网上预申请无时间限制。
九、办理流程
(一)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在网上或者现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
受理窗口或管理分局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审查与决定
文山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科应对受理部门移交的延期申报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对申请人符合延期申报条件的,决定部门应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查,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延期申报预缴税额核定表》。不符合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
受理部门应当对办理限期前审批完成的许可事项,通知申请人领取。
申请人应凭《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延期申报预缴税额核定表》,同时告知申请人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税务机关《延期申报预缴税额核定表》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申报。对领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的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事项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结果公开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结果。
(二)特殊程序。符合国家规定和设立特殊程序(绿色通道)的优先、特殊事项,应按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快速流转、限时催办、疑难会商、压缩时限等。
十、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二、审批结果
(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定额核定审批表》。
(二)不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三、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五、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1.咨询电话:(0876)2155910;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地税局窗口;
2.咨询电话:(0876)2185086;地址:文山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文山市开化中路107号)
(二)电话咨询:(0876)2196439;地址:文山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科(文山市开化镇环北三路89号)二楼;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三)网上咨询:http://app.shzj.gov.cn:9080/shzjwar/jsp/login.jsp等。
(四)电子邮件咨询:
(五)信函咨询:文山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科;地址:文山市开化镇环北三路89号二楼;联系电话(0876)2196439;邮编:663099.
十六、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现场投诉:驻文山市地税局纪检组,地址:文山市开化镇环北三路89号四楼。
(二)电话投诉:文山市地方税务局:0876-2196456;2196455;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政务服务管理局:(0876)3037968;
市委编办电话:(0876)2668937
(三)网上投诉:http://www.ltax.yn.gov.cn。
(四)电子邮件投诉:
(五)信函投诉:驻文山市地税局纪检组,地址:文山市开化镇环北三路89号四楼,邮编:663099。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文山市开化镇环北三路89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乘车路线:可乘座9路、7路、2路、4路、10路、3路、12路等到文山市地税局附近的公交站(三鑫建材城、四小、加州花园、城北客运站、州消防支队、七花广场、移动花园、家俱市场、敖氏酒店、州运政处、武装部、州法院、七花广场、华宇时代、紫荆园小区、环北二路口)下车步行即到。
十八、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文山市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科0876-2196422)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